越南幹部、公務員、職員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如果造成浪費超過7500萬越南盾但未接受、糾正、克服後果,將被撤職。
越南政府頒佈第267號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詳細規定了針對浪費行為和違反節約防浪費組織執行行為的紀律處分和損害賠償責任形式。
根據該法令,幹部、公務員、職員執行上級命令但不知其違法將考慮減輕紀律處分。
負責人、副職失職、放鬆管理導致單位發生浪費,若下屬被處以罰款、非監禁改造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將受譴責;若下屬被處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將受警告;若下屬被處以七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將受撤職。

幹部、公務員、職員首次浪費造成損失200萬至低於5000萬越南盾,或造成損失5000萬至7500萬越南盾但屬於減輕紀律處分情況,將受譴責。未及時頒佈、修改、補充關於節約防浪費領域定額、標準、制度的文件導致浪費後果的,也將受譴責。
警告適用於已受譴責仍再犯的浪費行為;首次浪費造成損失5000萬至7500萬越南盾。
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幹部、公務員、職員,若已受警告仍再犯,將受撤職;首次浪費造成損失超過7500萬越南盾但未達到被強制離職、罷免程度,且態度接受、糾正、主動克服後果,也將受撤職。
擔任領導、管理的公務員、職員,若已被撤職或未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職員已被警告仍再犯,將受強制離職。首次浪費造成損失超過7500萬越南盾但未接受、糾正、主動克服後果的,也適用同樣紀律處分。
此外,妨礙或失職於節約防浪費的檢查、監察、審計,或在核實、處理、解決、執行解決節約防浪費申訴、控告決定中的違規行為,將受譴責。因這些行為已受譴責仍再犯,或在保護反浪費鬥爭者中違規,將受警告。
除上述紀律處分外,造成浪費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必須相應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