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建議在沿海戰略位置設立經濟特區,採用特殊的組織、管理和投資機制,以形成新的增長極。

司法部正在就《城市發展法》草案(原名《特別城市法》)徵求意見。草案首次提出經濟特區概念,並建議將其作為直屬省市的行政單位。

根據草案,經濟特區將在戰略位置設立,採用特殊模式,並實行優越機制和政策,以促進地方、區域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政府將在徵得國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後決定設立。

草案提出了兩項認定標準方案。方案一規定經濟特區必須是總理已設立的沿海經濟區,符合經濟社會、國防安全發展方向;人口5萬以上,面積500平方公里以上,相對獨立且易於管控的空間;擁有國際機場或一類海港,並被視為戰略性地區以發展成為增長極。方案二則授權政府具體規定標準。

在組織架構方面,經濟特區將擁有由省級設立的行政機構。人民委員會副主席人數可多於現行規定。經濟特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在本地區管理、使用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

草案還規定經濟特區的海關檢查監管由一個海關單位負責;必要時,海關總局將設立新單位執行任務。

據司法部介紹,目前全球有約7000個經濟特區,分佈在140多個國家。這些被認為是“政策實驗室”,各國在此試驗新體制,創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投資環境。

在越南,現行法律尚未規定經濟特區。2025年《投資法》僅規定經濟區是劃定界限、包含多個功能區的區域,旨在吸引投資、發展經濟社會和保障國防安全。

目前全國有46個經濟區,其中20個沿海經濟區總面積約90萬公頃。許多擁有一類海港或特殊海港如宜山、榕桔、雲峰、瓊瑤,或擁有國際機場如雲屯、朱萊、富國。

然而,司法部評估認為,許多經濟區開發效率未能與其潛力相匹配。入駐率低、基礎設施不配套、出租土地面積有限。一些大型經濟區如雲屯、雲峰、宜山、東南義安發展仍然緩慢。

據起草機構稱,沿海經濟區具有地理位置、海港和機場基礎設施優勢,但需要新的體制空間和優越機制來吸引戰略投資者,提高投資和土地使用效率。

司法部還表示,已研究了當前13個特別行政區的現狀,發現各地發展水平差異較大。條件有利的地方如富國、雲屯、吉海發展較快,而邊遠、規模小的特區仍較多依賴自給自足經濟。

起草機構認為,這一現實表明基礎設施、體制和區域聯繫具有決定性作用,同時提出了構建單獨政策框架以發揮動力區域作用的要求,將海洋經濟發展與保障國防安全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