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月31日起,越南鄉、坊、特區人民委員會主席的行政處罰權上限提高至2.5億越南盾(約合人民幣7.5萬元),針對土地領域的行政違規行為。
政府於7月13日頒佈了第281號法令,修訂補充了土地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一些規定。
根據該法令,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處罰權從之前的500萬越南盾大幅提升至2.5億越南盾。這一額度也高於此前三級地方政府模式中縣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最高處罰權(1億越南盾)。
鄉、坊、特區人民委員會主席還被授權暫停土地諮詢服務的經營活動,期限最長三個月。這一權力此前屬於縣級和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在新法令頒佈前,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僅有權沒收被塗改、修改、內容失實或偽造的土地使用證件,並責令恢復土地原狀或恢復行政邊界標誌。
該法令還擴大了土地專業監察檢查隊伍的處罰權限。由越南土地管理局局長、農業與環境部下屬機構負責人或各省農業與環境廳廳長成立的專項檢查組長,可處以最高4億越南盾的罰款,較之前規定的5000萬越南盾有所提高。這些職務還有權沒收偽造、被修改或被塗改的證件,並暫停諮詢服務活動三個月。
與此同時,由農業與環境部部長成立的專項檢查組長、土地管理局局長以及農業與環境部下屬機構負責人,可處以最高5億越南盾的罰款。
法令規定,被認定為城市的特區將適用坊的處罰權限;其餘特區適用鄉的處罰權限。夫妻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時,處罰將視同個人進行處理。
關於非法收入的處置,法令確定違規行為後因使用土地產生的收益為應上繳財政的款項。若多個組織或個人共同實施違規,非法收益將按相應份額平均分配。違規者若已繳納與土地使用相關的款項,可在履行上繳非法收益義務時予以抵扣。
該法令自8月3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