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31日起,越南乡、坊、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行政处罚权上限提高至2.5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7.5万元),针对土地领域的行政违规行为。
政府于7月13日颁布了第281号法令,修订补充了土地领域行政违规处罚的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令,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处罚权从之前的500万越南盾大幅提升至2.5亿越南盾。这一额度也高于此前三级地方政府模式中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最高处罚权(1亿越南盾)。
乡、坊、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还被授权暂停土地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期限最长三个月。这一权力此前属于县级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在新法令颁布前,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仅有权没收被涂改、修改、内容失实或伪造的土地使用证件,并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或恢复行政边界标志。
该法令还扩大了土地专业监察检查队伍的处罚权限。由越南土地管理局局长、农业与环境部下属机构负责人或各省农业与环境厅厅长成立的专项检查组长,可处以最高4亿越南盾的罚款,较之前规定的5000万越南盾有所提高。这些职务还有权没收伪造、被修改或被涂改的证件,并暂停咨询服务活动三个月。
与此同时,由农业与环境部部长成立的专项检查组长、土地管理局局长以及农业与环境部下属机构负责人,可处以最高5亿越南盾的罚款。
法令规定,被认定为城市的特区将适用坊的处罚权限;其余特区适用乡的处罚权限。夫妻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时,处罚将视同个人进行处理。
关于非法收入的处置,法令确定违规行为后因使用土地产生的收益为应上缴财政的款项。若多个组织或个人共同实施违规,非法收益将按相应份额平均分配。违规者若已缴纳与土地使用相关的款项,可在履行上缴非法收益义务时予以抵扣。
该法令自8月31日起生效。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