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公安部第116/2026號通知頒佈了《居住法》若干條款及執行措施的細則,自7月1日起生效。
其中,通知第26條對居住檢查作出了規定。
據此,居住檢查的形式包括定期檢查、突擊檢查或應預防犯罪、保障安全和秩序的要求進行。
居住檢查的主體和範圍包括:公民;家庭戶;宿舍、學生和學員宿舍;工人住宅區、工地工棚、農場、農莊、種植園。
此外,還包括其他地點,如組織、個人的出租房屋、借住房屋、寄宿房屋;信仰場所、宗教場所;社會救助機構;醫療機構;旅遊住宿場所及其他具有住宿功能的場所;用於居住的交通工具;各級居住登記機構;與居住管理相關的機關、組織。
根據通知,居住檢查的內容包括:檢查居住登記、管理工作的部署和組織實施情況,居住數據庫中居住信息的收集、更新、開發利用情況;公民、家庭戶、機關、組織的權利和責任;居住法規定的其他內容。
居住登記、管理機構負責檢查公民、家庭戶及相關機關、組織遵守居住法的情況。
檢查時,警方有權動員基層維護安全、秩序的群眾力量以及機關、企業、組織的保衛力量共同參與。上級機關檢查時,需與下級居住登記機構協調配合。
根據第25條第6款,定期和突擊居住檢查由鄉級公安機關負責。
此外,根據新規定,當有人在住戶家中過夜時,家庭成員有責任向居住登記機構申報住宿信息。
申報須在入住當晚23點前完成;若入住時間晚於23點,則須在次日上午8點前申報。住宿時間不得超過30天。
民眾可通過電話、電子郵箱、居住登記機構網站、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VNeID或住宿申報軟件進行申報,無需親自前往公安機關。
公安部表示,新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民實際居住信息得到全面、準確更新,服務於居住管理、保障安全秩序、預防犯罪、救援救助及民生政策制定。
基本而言,該規定不會給民眾造成麻煩,因為手續簡單、不收費、有多種實施方式,且主要通過VNeID電子平臺開發利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