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規定,涉及加密資產及加密資產市場的行政違規行為包括:違反關於加密資產發售、發行的規定;違反關於組織加密資產交易市場的規定;違反關於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責任的規定;違反關於加密資產交易的規定。
此外,還涉及有關外國投資者資金轉移的規定,以及阻礙檢查、監察、要求提供信息的行為。非法收集、儲存、交換、買賣、贈送、公開加密資產賬戶數據、信息的行為也屬違規。
該法令規定,對違反關於加密資產發行基礎資產的外國所有權法律規定的加密資產發行組織,處以7000萬至1億越盾罰款。
對向不符合規定的對象發售、發行加密資產,且未滿足條件或未按已公佈信息執行等行為的加密資產發行組織,處以1.5億至2億越盾罰款。
對於違反加密資產交易市場組織規定的行為,罰款1.8億至2億越盾。具體包括:在未獲得服務許可證的情況下提供加密資產相關服務;在未獲得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相關廣告、營銷活動。
此外,對未對開戶投資者進行身份驗證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組織,處以5000萬至7000萬越盾罰款。對非法收集、儲存、交換、買賣、贈送、公開加密資產賬戶數據、信息的行為,罰款額度提高至1.5億至2億越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