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正在起草《刑法》修正草案,預計將在8月份舉行的第一次非常規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

提議擴大緩刑適用情形

根據現行《刑法》第65條,當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時,根據犯罪人的人身情況和減輕情節,如果認為無需執行監禁刑罰,法院可判處緩刑,並設定1至5年的考驗期。

而在《刑法》(修正)草案中,除了上述規定外,起草機構還提議規定被判處不超過5年監禁的人,法院可決定給予緩刑。

具體來說,是否適用緩刑將根據犯罪人的人身情況、減輕情節以及法院認定無需執行監禁刑罰的評估。此規定適用於不符合針對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者的緩刑條件的情形。

當決定在此情形下給予緩刑時,法院同時決定被判刑人需繳納的罰款以替代監禁刑罰,並設定1至2年的考驗期。

因此,根據該提議,被判處3年以上至5年以下監禁的人可獲得緩刑,同時需繳納罰款替代監禁,滿足規定的條件,並由法院審議決定。

草案明確規定,獲得緩刑的人在考驗期內也需根據《刑事判決執行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法院可決定對獲得緩刑的人適用附加刑,如果所適用的法律條文有規定此類刑罰。

獲得緩刑的人若已執行一半考驗期且表現良好,根據負責監督、教育機構或組織的建議,法院可決定縮短考驗期。

在考驗期內,如果獲得緩刑的人故意違反《刑事判決執行法》規定的義務兩次或以上,法院可決定強制其執行原判監禁刑罰。

如果實施新的犯罪行為,法院將強制其執行前案的刑罰,並根據本法第56條的規定與新案的刑罰合併執行。

符合當前打擊犯罪鬥爭的要求

阮文強博士,水利大學法律與政治理論系講師,認為這一提議基於新的刑事政策導向,符合當前打擊犯罪鬥爭的要求。

他指出,緩刑的本質是有條件地免除監禁刑罰的執行。許多國家規定,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具有多項減輕情節的,法院可給予緩刑,並設定不超過5年的考驗期。

越南是適用此規定的國家之一。同時,一些國家規定監禁期限不超過2年,個別國家如法國規定5年監禁仍可獲得緩刑。

因此,阮文強認為,如果越南規定不超過5年監禁仍可獲得緩刑,也並非首個就此作出規定的國家。

然而,需要理解此情形下的緩刑並非“自動”或“當然”,而是取決於多項情節和因素,根據審判委員會的評估,如良好的人身情況、具有多項減輕情節、有明確的居住地、具備自我改造能力等。

此外,起草委員會提議法院可決定給予緩刑並附加繳納一定數額的罰款以替代監禁刑罰,並設定1至2年的考驗期。

他回顧了越南近年來刑事政策導向的諸多變化,其中黨的決議指示未來將加強罰款刑罰、減少監禁刑罰,並逐步限制直至廢除死刑。

因此,刑罰的適用必須符合具體情況,體現寬容和人道,滿足各階段打擊犯罪鬥爭的要求。

阮文強博士強調,擴大適用罰款而非監禁的罪名範圍,不僅符合刑事政策,而且在經濟上也是合理的。

如果該規定獲得通過,將有助於降低監禁和管理監獄的成本,同時增加來自謀利動機案件的預算收入。這對於經濟類、職務類非腐敗犯罪尤其有意義,因為刑罰的主要目標是強制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