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正在起草《刑法》修正草案,预计将在8月份举行的第一次非常规会议上提交国会审议。
提议扩大缓刑适用情形
根据现行《刑法》第65条,当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时,根据犯罪人的人身情况和减轻情节,如果认为无需执行监禁刑罚,法院可判处缓刑,并设定1至5年的考验期。
而在《刑法》(修正)草案中,除了上述规定外,起草机构还提议规定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的人,法院可决定给予缓刑。
具体来说,是否适用缓刑将根据犯罪人的人身情况、减轻情节以及法院认定无需执行监禁刑罚的评估。此规定适用于不符合针对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者的缓刑条件的情形。
当决定在此情形下给予缓刑时,法院同时决定被判刑人需缴纳的罚款以替代监禁刑罚,并设定1至2年的考验期。
因此,根据该提议,被判处3年以上至5年以下监禁的人可获得缓刑,同时需缴纳罚款替代监禁,满足规定的条件,并由法院审议决定。
草案明确规定,获得缓刑的人在考验期内也需根据《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法院可决定对获得缓刑的人适用附加刑,如果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有规定此类刑罚。
获得缓刑的人若已执行一半考验期且表现良好,根据负责监督、教育机构或组织的建议,法院可决定缩短考验期。
在考验期内,如果获得缓刑的人故意违反《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的义务两次或以上,法院可决定强制其执行原判监禁刑罚。
如果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法院将强制其执行前案的刑罚,并根据本法第56条的规定与新案的刑罚合并执行。
符合当前打击犯罪斗争的要求
阮文强博士,水利大学法律与政治理论系讲师,认为这一提议基于新的刑事政策导向,符合当前打击犯罪斗争的要求。
他指出,缓刑的本质是有条件地免除监禁刑罚的执行。许多国家规定,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具有多项减轻情节的,法院可给予缓刑,并设定不超过5年的考验期。
越南是适用此规定的国家之一。同时,一些国家规定监禁期限不超过2年,个别国家如法国规定5年监禁仍可获得缓刑。
因此,阮文强认为,如果越南规定不超过5年监禁仍可获得缓刑,也并非首个就此作出规定的国家。
然而,需要理解此情形下的缓刑并非“自动”或“当然”,而是取决于多项情节和因素,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评估,如良好的人身情况、具有多项减轻情节、有明确的居住地、具备自我改造能力等。
此外,起草委员会提议法院可决定给予缓刑并附加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替代监禁刑罚,并设定1至2年的考验期。
他回顾了越南近年来刑事政策导向的诸多变化,其中党的决议指示未来将加强罚款刑罚、减少监禁刑罚,并逐步限制直至废除死刑。
因此,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具体情况,体现宽容和人道,满足各阶段打击犯罪斗争的要求。
阮文强博士强调,扩大适用罚款而非监禁的罪名范围,不仅符合刑事政策,而且在经济上也是合理的。
如果该规定获得通过,将有助于降低监禁和管理监狱的成本,同时增加来自谋利动机案件的预算收入。这对于经济类、职务类非腐败犯罪尤其有意义,因为刑罚的主要目标是强制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编译:Cici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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