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悲劇發生在2024年9月12日,被告範紅兒(41歲,住金甌省石白鄉)與丈夫武文D.在越南金甌省安川坊舉辦了一場魚攤開業宴會。
宴會上,紅兒喝了2罐啤酒。離開時,她發現丈夫已醉酒無法駕駛,便主動騎摩托車載他回家。
在前往石白鄉的路上,紅兒未能控制好方向,摩托車失控駛入逆行車道,徑直撞上路邊的樹。
猛烈撞擊導致D.當場死亡,紅兒受重傷。隨後檢測顯示,事故發生時紅兒血液酒精濃度為20.9毫克/100毫升。
在金甌省人民法院的複審法庭上,檢察官郭利黃明代表人民檢察院表示,有充分證據認定被告範紅兒的行為構成“違反道路交通規定罪”。
初審法院以飲酒超標的加重情節對被告提起公訴,完全有依據且符合法律規定。在吸食興奮劑後駕駛車輛、不遵守安全規則的行為對社會極為危險。
然而,檢察院代表認為,從主觀意識來看,被告的過錯屬於過失。在量刑時,初審法院已充分適用了對被告的減輕情節,包括:品行良好;案件處理過程中如實供述;悔罪;賠償損失並彌補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同時被告家庭為革命有功家庭。
檢察院代表認為,儘管區域人民法院在初審中判處1年6個月監禁是有依據的,但考慮到被告有明確的居住地、具備自我改造能力,且緩刑不會對社會構成危險或對治安造成不良影響。
基於上述判斷,檢察官郭利黃明建議審判庭部分接受被告的上訴,修改初審判決,維持1年6個月的刑期但准予緩刑。
律師陳懷定(LPA有限責任公司律師事務所,屬河內市律師團)為被告范氏紅兒辯護,同意適用法律人道政策,認為此案具有特殊性,因為受害人正是被告的丈夫。
律師強調,辯護方完全不質疑“違反道路交通規定罪”的罪名,但強調1年6個月監禁的刑罰過於嚴厲,與當事人犯罪的性質、程度和處境不符。
據陳懷定律師稱,審判庭應考慮適用《刑法》第51條第2款的減輕情節以及第04/2025/NQ-HĐTP號決議的指導。在丈夫突然去世後,紅兒成為家庭唯一的依靠和支柱。她獨自承擔撫養兩個正在上學的孩子以及照顧失去勞動能力的年邁父母的責任。
石白鄉人民委員會已書面確認了這一艱難處境。此外,石白鄉婦女聯合會也正式發文,建議司法機關減輕被告的刑事責任。
律師進一步分析稱,被告範紅兒品行良好,無前科劣跡,有明確居住地,且自始至終保持坦誠悔罪態度。她本人絕不希望這一悲劇發生在丈夫身上。目前,紅兒的兩個孩子均在學齡,大兒子在胡志明市上大四,小女兒剛剛考上大學。
定律師表示,在這一悲劇中,法律機關完全可以考慮從輕處罰並適用《刑法》第65條,准予被告緩刑。這樣既能確保法律的震懾力,又能體現寬嚴相濟和人道主義,幫助這位失足的婦女有機會在社會上勞動、彌補過失、照顧年邁父母並撫養子女成才。
儘管檢察院和辯護律師都提出了合情合理的論點請求緩刑,但複審法庭的進展對被告不利,因為被害人家屬代表發表了意見。武文D.的父親(被告紅兒的公公)表示,自悲劇發生近兩年來,被告只向婆家賠償了1億多越南盾。剩餘2000萬越南盾的賠償款尚未付清。由於未收到全部賠償金,婆家決定撤回此前提交的請求減輕刑罰的上訴,同時要求審判庭依法處理案件。庭審結束時,金甌省人民法院決定駁回紅兒請求緩刑的上訴,維持1年6個月監禁的原判。庭審結束後,這名41歲的女子失聲痛哭。紅兒哽咽著說,她不怕坐牢,因為她很清楚自己犯了錯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此刻最讓她痛苦和煎熬的是,母親入獄後孩子們前途渺茫。她擔心自己入獄後家庭支離破碎,孩子們學業中斷,人生重蹈母親的苦難。此外,紅兒的父母年事已高,在家無人照顧。
關於後續法律步驟,律師陳懷定表示,目前律師事務所正在積極指導並協助紅兒辦理必要手續,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序對複審判決提出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