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悲劇發生在2024年9月12日,被告範紅兒(41歲,居住於金甌省石白鄉)與丈夫武文Đ.在金甌省安川坊舉辦魚攤開業宴會。
席間,範紅兒喝了2罐啤酒。回家時,發現丈夫已醉得無法駕駛車輛,她便主動騎摩托車載丈夫回家。
在前往石白鄉的路上,範紅兒未能控制好車把,摩托車失控衝入逆向車道,徑直撞上路邊的樹幹。
猛烈撞擊導致武文Đ.當場死亡,範紅兒受重傷。經職能部門鑑定,事故發生時範紅兒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9毫克/100毫升。
在金甌省人民法院的複審開庭中,金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李黃明認為,有充分證據認定被告範紅兒的行為已構成“違反道路交通規定罪”。
初審階段以被告使用超過規定酒精含量的情節予以起訴,是完全有依據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在已使用興奮劑的情況下駕駛車輛,不遵守安全規則,對社會極其危險。
然而,檢察院代表認為,在主觀意識方面,被告的過錯屬於過失。在量刑時,初審法院已充分適用減輕情節,例如:品格良好;案件處理過程中如實供述;悔罪;賠償損失並彌補受害人家屬的後果;同時被告家庭為革命有功家庭。
檢察院代表評價,儘管第三區域人民法院在初審中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是有依據的,但考慮到被告有明確住所,有能力自我改造,且給予緩刑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不會對治安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基於上述意見,檢察員郭李黃明建議審判庭部分接受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1年6個月刑期,但准予緩刑。
與需要適用法律人道政策的觀點一致,被告范氏紅兒的辯護律師陳懷定(河內市律師團LPA有限責任公司)認為,此案具有非常特別的因素:受害者正是被告的丈夫。
律師聲明,辯護方完全不爭論“違反道路交通規定罪”,但強調1年6個月監禁刑期相對於當事人犯罪的性質、程度和處境而言過於嚴厲。
陳懷定律師認為,審判庭應考慮適用《刑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的額外減輕情節以及第04/2025/NQ-HĐTP號決議的指導。
丈夫突然去世後,範紅兒瞬間成為家庭的唯一支柱。她獨自承擔撫養兩個正在上學的孩子和照顧喪失勞動能力年邁父母的責任。
這一困境已由石白鄉人民委員會書面確認。此外,石白鄉婦女聯合會也正式發文,建議辦案機關減輕對被告的刑事責任。
律師進一步分析,被告範紅兒品格良好,無前科,有明確住所,且從一開始就保持如實供述、悔罪的態度。被告本人絕不願看到這一悲劇降臨在丈夫身上。
目前,範紅兒的兩個孩子都在學齡期,大兒子是胡志明市大四學生,小女兒剛考上大學。
陳律師表示,在這起悲劇中,法律機關完全可以考慮減輕刑罰,適用《刑法》第65條准予緩刑。
這既能確保法律的威懾力,又能體現寬大和人道,讓這個犯錯的女人有機會繼續在社會上勞動、彌補後果、照顧年邁父母、撫養孩子成才。
儘管檢察院和辯護律師都提出了合情合理的論據請求緩刑,但複審開庭的走向對被告不利,因為受害人家屬代表發聲。
武文Đ.的父親(被告範紅兒的公公)認為,自悲劇發生近兩年以來,被告僅賠償了婆家超過1億越南盾。雙方最初約定的賠償金中剩餘的2000萬越南盾尚未付清。
由於未收到承諾的全額賠償金,婆家決定撤回此前提交的減輕刑罰上訴書,同時請求審判庭依法處理案件。
庭審結束時,金甌省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範紅兒的緩刑上訴,維持原判18個月監禁。
庭審結束後,這名41歲的女子坐在地上痛哭。範紅兒哽咽著說,她不怕坐牢,因為她很清楚自己有錯就必須接受法律的嚴懲。
此刻最讓她痛苦和自責的是,母親入獄後孩子們前途渺茫。她擔心自己入獄後,家庭會支離破碎,孩子的學業半途而廢,他們的生活將重蹈母親的苦難。此外,範紅兒的父母年事已高,在家無人照料。
關於下一步法律措施,律師陳懷定表示,目前律師事務所正積極指導和協助範紅兒辦理必要手續,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請願書,建議按審判監督程序對複審判處進行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