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函中,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要求嘉萊省人民檢察院核查該報文章中反映的信息,並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和第11局進行檢查和指導處理。
這是順義嘉萊公司(位於嘉萊省諸色鄉)的案件,該公司在2016年期間中標了諸色縣(舊)地區的多個道路建設和維修合同。企業修建的道路已投入運營十餘年,方便了民眾出行,但至今政府仍拖欠超過20億越盾。
多年討債未果,2025年底和2026年初,上述企業的經理阮寧先後起訴舊諸色縣義務繼承單位,要求追討債務。
第11區-嘉萊省人民法院判決企業勝訴,責令義務繼承單位即諸色鄉人民委員會償還9.36億越盾,亞科鄉人民委員會償還5.85億越盾,諸色管理委員會償還7.61億越盾,共計22.8億越盾。
判決後,阮寧申請強制執行以追討欠款。嘉萊省民事執行局已根據要求發出執行決定,但數月過去,債務仍未追回,企業資源和信心均已耗盡。
至今已近半年,上述機關仍未償還債務。執行機關已五次組織相關各方會商,但仍未取得最終結果。諸色鄉、亞科鄉人民委員會和諸色管理委員會未履行還款義務,拒不執行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