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二審將於7月24日開庭審理。

黃氏金珠此前被峴港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終身監禁,罪名是貪汙和濫用信任侵佔財產。

一審判決後,被告已對一審判決提出全面上訴。

根據案件內容,百達安公司被廣南省(原)指定為奠盤市鎮10個房地產項目的投資方,包括:安富貴項目、Hera Complex Riverside項目、百成榮項目、百成榮擴建項目、安居項目、7B項目、7B擴建項目、百達1項目、聖淘沙項目、殿陽市集住宅區。

在實施過程中,百達安公司直接或通過分銷單位(黃一南公司、Gaia公司、CenInves公司等)簽訂定金合同、產品訂購單等,以出售土地並分期收款。

9個項目共向客戶收取超過1.287萬億越盾,全部款項均已完整記錄在會計賬簿中。

百達安公司已投入近2220億越盾用於項目(包括徵地補償、施工、繳納土地使用費等)。

從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11月21日,阮友榮擔任董事長,黃氏金珠擔任總經理、法定代表人並負責全面運營。

在此期間,公司的全部現金由黃氏金珠管理,以用於公司運營。

黃氏金珠以個人預支的形式接收和管理公司資金。公司每天從客戶處收取現金或從銀行賬戶提取現金入庫,員工在當天結束時將現金送到黃氏金珠的私人住所。

同時,會計部門為黃氏金珠編制預支單進行跟蹤。當公司需要資金支付時,黃氏金珠交回預支款項以供支出。

隨後,黃氏金珠委託武氏蝶擔任總經理,並將全部股份轉讓給武氏蝶和阮友榮。黃氏金珠擔任副總經理職務。

利用被授權管理公司資金的便利,黃氏金珠以預支形式侵佔超過7740億越盾,用於個人目的,導致無法歸還。

在調查、起訴和庭審過程中,黃氏金珠不承認其行為。

一審法院認定,從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黃氏金珠侵佔百達安公司超過3648億越盾的行為構成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從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利用職權侵佔其負責管理的百達安公司超過4091億越盾的行為構成貪汙罪。

法院判處被告人20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終身監禁,罪名是貪汙。

責令被告人賠償受害者——百達安公司超過7740億越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