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議定草案,石油市場將包括貿易商、包銷商、生產商和分銷商。其中,分銷商只能從合同約定的貿易商處接收汽油。

減少汽油中間環節

按照新草案,在供應鏈中,汽油分銷將僅剩兩級:貿易商和分銷商(擁有一個或多個加油站的法律實體)。零售代理和特許經營商將不再保留,這些單位可以與貿易商簽訂代理或特許經營合同。

此舉旨在減少分銷系統中的中間環節,以落實政府關於減少中間環節、提高市場管理和運營效率的指示。

值得注意的是,議定規定批發價和零售價由貿易商及非其分銷系統的分銷商根據價格法律規定和市場機制決定。

貿易商的零售價(僅重油為批發價)按照議定中規定的公式確定。

貿易商分銷系統的分銷商零售價不得高於該貿易商的零售價。

非貿易商分銷系統的分銷商零售價由分銷商根據價格法律規定和市場機制決定。

關於價格調整機制和時間的新規定:對於遠離港口、倉庫和生產基地的地區,零售價由分銷商(非貿易商系統)決定,但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貿易商公佈的最高零售價。

貿易商調整價格後,需向工貿部和分銷系統所在省份的人民委員會提交零售價申報,申報表格式由工貿部規定。

非貿易商分銷系統的分銷商調整價格後,需向其總部所在地和分銷系統所在省份的人民委員會提交零售價申報。所有貿易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與政府價格數據申報系統聯網。

根據規定,汽油價格公佈時間應在價格調整時間之前。價格申報時間應在價格調整後的一個工作日內。

貿易商和分銷商必須在價格調整公佈後立即在加油站、銷售點公佈零售價,並通知其系統、網站和其他媒體。

根據此規定,汽油經營商將可自主調整價格,取消每週四固定調價的規定。

工貿部國內市場發展與管理局的一位代表表示,汽油價格調整時間將不再像目前那樣固定日期,而是由企業完全自主決定。公佈價格後,企業將向工貿部和相關單位發送通知,以便事後檢查。這一機制旨在使汽油價格緊跟市場變化,真實反映市場價格和投入成本。同時,新價格機制也將促進批發和零售環節的競爭,迫使企業優化成本以競爭和吸引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