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4日,胡志明市第十區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黃氏實(44歲,家住胡志明市平利鄉)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根據《刑法》第134條第3款。
在庭審中,黃氏實繼續喊冤,稱自己沒有用拖把棍擊打受害人阮氏清(經鑑定,身體損傷率為28%——編者注)的右膝蓋。
據被告人供述,拖把棍脫手後,雙方繼續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認為,這一扭打過程不可能造成如訴訟機關結論那樣的嚴重傷害。
在本次庭審中,作為其他訴訟參與人,來自國映綜合醫院和115人民醫院的兩位直接為受害人診治的醫生回答了審判委員會、人民檢察院和律師的多個問題,以澄清受害人的韌帶損傷是否由被告的行為所致。
國映綜合醫院的醫生表示,阮氏清前來就診時,醫院只安排了X光檢查和臨床檢查,並未安排MRI檢查。事實上,該醫院也沒有MRI設備。
與此同時,115人民醫院的醫生確認曾為阮氏清進行右膝軟組織損傷治療。據醫生稱,X光片無法確定韌帶斷裂情況,要做出結論必須進行MRI檢查。然而,在接診時,通過臨床檢查尚未發現疑似韌帶斷裂的跡象,因此醫院未安排阮氏清進行MRI檢查。
在詢問醫生後,審判委員會進行合議,並決定將案件退回胡志明市第十區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審判委員會認為,需要進行專業鑑定以澄清若干重要問題,包括:X光檢查能否發現韌帶斷裂損傷;在韌帶斷裂的情況下,受害人是否還能正常行走和活動;同時還需查明在X光檢查後兩個多月內,受害人在仍能正常駕駛摩托車和生活的情況下出現韌帶斷裂損傷的可能性。
據《年輕人報》電子版此前報道,阮氏清和阮明智夫婦的家與黃氏實和黎青雅夫婦的家相對,位於平政縣黎明春鄉(現為平利鄉)。2023年初,由於嫉妒,兩家經常發生矛盾。2024年1月24日凌晨,阮明智和黎青雅在準備上班時再次爭吵,雙方多次持兇器互相威脅。隨後,黎青雅手持金屬棍追打,擊中了阮明智的頭盔,致其摔倒,而後兩人扭打在一起。
聽到吵鬧聲,黃氏實及其親生兒子P.(2009年出生)和阮氏清從屋內跑出,各自維護自己的親屬。途中,黃氏實撿起一根金屬拖把棍,擊打阮氏清的身體,將其摔倒並與之扭打。與此同時,P.跑過去將阮明智從其父親身上拉開並抱住阮明智,結果被阮明智用手擊中鼻子。事件在群眾的勸阻下,雙方停止了打鬥。隨後,黎青雅和黃氏實前往第6郡醫院治療,而阮明智和阮氏清則前往國映綜合醫院治療。當天早上7點,阮明智到黎明春鄉公安派出所報案。
2024年5月15日(事件發生近4個月後),胡志明市刑事科學分院出具的鑑定結論確定阮氏清在鑑定時的身體損傷率為32%。在2026年5月15日的庭審中,黃氏實只承認造成了受害人32%損傷率中的4%,而訴訟機關以此作為對她的量刑依據。據黃氏實稱,案卷材料顯示,2024年3月8日(事件發生兩個月後),阮氏清前往越安醫院檢查右膝,被醫生診斷為韌帶斷裂。次日,阮氏清拿著上述MRI結果到普威綜合診所(其工作地點)辦理轉院手續。2024年3月12日,阮氏清前往越安醫院治療。在普威診所和越安醫院,受害人一致稱入院原因為騎車摔倒。因此,被告人認為受害人右膝的損傷並非由鬥毆所致,不同意以《刑法》第134條第3款被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