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越南胡志明市第十區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黃氏迭(44歲,居住於胡志明市平利鄉)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134條第3款)一案。

在法庭上,被告人黃氏迭繼續喊冤,聲稱自己並沒有用拖把擊打受害者阮氏清(經鑑定,其右膝損傷程度為28%)的右膝。

據被告人供述,拖把脫手後,雙方繼續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認為,這種拉扯過程不可能造成如起訴機關結論所述的嚴重傷害。

在本次庭審中,來自國映綜合醫院和115人民醫院的兩位直接為受害者進行診治的醫生作為其他訴訟參與人,回答了審判委員會、檢察院和律師的多個問題,以明確受害者的韌帶損傷是否由被告的行為造成。

國映綜合醫院的醫生表示,阮氏清前來就診時,醫院安排了X光檢查和臨床檢查,未安排核磁共振成像(MRI)。事實上,該醫院也沒有MRI設備。

而115人民醫院的醫生確認曾為阮氏清治療右膝軟組織損傷。據醫生介紹,X光片無法確定韌帶斷裂狀況,要得出結論必須進行MRI檢查。然而在當時收治時,通過臨床檢查尚未發現疑似韌帶斷裂的跡象,因此醫院未為阮氏清安排MRI檢查。

在詢問醫生後,審判委員會進行合議,並決定將案件材料退回胡志明市第十區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

審判委員會認為,需要進行專業鑑定以澄清幾個重要問題,包括:X光檢查能否發現韌帶斷裂損傷;若韌帶斷裂,受害者是否還能正常行走和活動;同時要澄清在X光檢查後兩個多月內,受害者仍正常騎摩托車和生活的情況下,韌帶斷裂損傷出現的可能性。

據《年輕人報》電子版此前報道,阮氏清與阮明治夫婦的家與黃氏迭及黎青雅夫婦的家相對,位於平政縣黎明春鄉21號邑(現為平利鄉)。2023年初,因嫉妒,兩家頻繁發生矛盾。

2024年1月24日凌晨,阮明治與黎青雅在準備上班時再次爭吵。雙方多次拿起兇器互相威脅。隨後,黎青雅拿起金屬棒追趕,擊中阮明治的安全帽致其摔倒,兩人繼而扭打在一起。

聽到吵鬧聲,黃氏迭及其親生兒子P.(2009年生)以及阮氏清從屋內跑出維護各自的親人。途中,黃氏迭撿起一根金屬拖把,擊打阮氏清並與其扭打。而P.跑去將阮明治從其父親身邊拉開並抱住阮明治,卻被阮明治用手擊中鼻子。

事件被民眾勸阻,雙方停止打鬥。隨後,黎青雅和黃氏迭前往第六郡醫院治療,而阮明治和阮氏清前往國映綜合醫院治療。當天早上7點,阮明治到黎明春鄉公安部門報案。

胡志明市刑事科學分院(事件發生近4個月後)於2024年5月15日出具的鑑定結論確定,鑑定時阮氏清的身體損傷程度為32%。

在2026年5月15日的庭審中,黃氏迭僅承認造成了受害者32%損傷中的4%,而起訴機關以此作為對其定罪的依據。據黃氏迭稱,案件材料顯示,2024年3月8日(事件發生兩個月後),阮氏清前往胡志明市大水鑊醫院檢查右膝,醫生診斷為韌帶斷裂。次日,阮氏清攜帶上述MRI結果前往其工作的寶元綜合診所辦理轉院手續。2024年3月12日,阮氏清在大水鑊醫院接受治療。在寶元診所和大水鑊醫院,受害者一致陳述入院原因為摔車。因此,被告人認為受害者右膝損傷原因並非來自鬥毆,故不同意以《刑法》第134條第3款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