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4日,越南胡志明市第十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黄氏迭(44岁,居住于胡志明市平利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134条第3款)一案。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氏迭继续喊冤,声称自己并没有用拖把击打受害者阮氏清(经鉴定,其右膝损伤程度为28%)的右膝。
据被告人供述,拖把脱手后,双方继续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认为,这种拉扯过程不可能造成如起诉机关结论所述的严重伤害。
在本次庭审中,来自国映综合医院和115人民医院的两位直接为受害者进行诊治的医生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回答了审判委员会、检察院和律师的多个问题,以明确受害者的韧带损伤是否由被告的行为造成。
国映综合医院的医生表示,阮氏清前来就诊时,医院安排了X光检查和临床检查,未安排核磁共振成像(MRI)。事实上,该医院也没有MRI设备。
而115人民医院的医生确认曾为阮氏清治疗右膝软组织损伤。据医生介绍,X光片无法确定韧带断裂状况,要得出结论必须进行MRI检查。然而在当时收治时,通过临床检查尚未发现疑似韧带断裂的迹象,因此医院未为阮氏清安排MRI检查。
在询问医生后,审判委员会进行合议,并决定将案件材料退回胡志明市第十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
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专业鉴定以澄清几个重要问题,包括:X光检查能否发现韧带断裂损伤;若韧带断裂,受害者是否还能正常行走和活动;同时要澄清在X光检查后两个多月内,受害者仍正常骑摩托车和生活的情况下,韧带断裂损伤出现的可能性。
据《年轻人报》电子版此前报道,阮氏清与阮明治夫妇的家与黄氏迭及黎青雅夫妇的家相对,位于平政县黎明春乡21号邑(现为平利乡)。2023年初,因嫉妒,两家频繁发生矛盾。
2024年1月24日凌晨,阮明治与黎青雅在准备上班时再次争吵。双方多次拿起凶器互相威胁。随后,黎青雅拿起金属棒追赶,击中阮明治的安全帽致其摔倒,两人继而扭打在一起。
听到吵闹声,黄氏迭及其亲生儿子P.(2009年生)以及阮氏清从屋内跑出维护各自的亲人。途中,黄氏迭捡起一根金属拖把,击打阮氏清并与其扭打。而P.跑去将阮明治从其父亲身边拉开并抱住阮明治,却被阮明治用手击中鼻子。
事件被民众劝阻,双方停止打斗。随后,黎青雅和黄氏迭前往第六郡医院治疗,而阮明治和阮氏清前往国映综合医院治疗。当天早上7点,阮明治到黎明春乡公安部门报案。
胡志明市刑事科学分院(事件发生近4个月后)于2024年5月15日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鉴定时阮氏清的身体损伤程度为32%。
在2026年5月15日的庭审中,黄氏迭仅承认造成了受害者32%损伤中的4%,而起诉机关以此作为对其定罪的依据。据黄氏迭称,案件材料显示,2024年3月8日(事件发生两个月后),阮氏清前往胡志明市大水镬医院检查右膝,医生诊断为韧带断裂。次日,阮氏清携带上述MRI结果前往其工作的宝元综合诊所办理转院手续。2024年3月12日,阮氏清在大水镬医院接受治疗。在宝元诊所和大水镬医院,受害者一致陈述入院原因为摔车。因此,被告人认为受害者右膝损伤原因并非来自斗殴,故不同意以《刑法》第134条第3款被起诉。
(编译:张悦;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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