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國家主席公佈法令的記者會上,內務部副部長阮氏河明確了《革命有功人員優待法令》的新點。
其中,該法令修訂了關於確認因傷口復發死亡之傷殘軍人為烈士的規定。
此前,身體損傷比例達61%以上的傷殘軍人,在縣級及以上醫院有傷口復發治療病歷,且死亡討論記錄確認傷口復發是死亡主要原因的,方可被認定為烈士。但許多情況不符合民眾的生活實際和風俗習慣。
許多重傷殘軍人,尤其是身體損傷比例達81%以上的傷殘軍人,在醫院治療期間,當病情危重、死亡可能性高時,家屬常請求將其接回家中(在家中去世)或在有功人員療養機構治療。這些情況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完整檔案文件,導致難以審查認定烈士。
因此,該法令調整了規定,不對身體損傷比例達81%以上死亡的傷殘軍人設定烈士認定條件。同時,僅對身體損傷比例為61%至80%且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傷殘軍人設定條件。
該法令還補充了對在直接執行打擊犯罪任務/公務過程中死亡的職能人員認定為烈士、傷殘軍人的條件。例如,禁毒工作中的幹部、戰士。

據阮氏河副部長稱,該法令補充規定,授權政府決定認定或授權有權限的機關、人員在檔案缺失但有明確實踐和歷史依據或其他特殊情況下認定有功人員。
該規定有望解決長期以來對革命活動、秘密活動等中確實有功但缺乏檔案、丟失證件的人員認定存在的困難、障礙和積壓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令補充了被認定為有功人員的情形及其優待制度和政策。
其中,在邊境、海島執行任務;在老撾、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並獲國家授予戰功勳章(目前超過8.5萬人)的人為革命有功人員。
該法令還補充了對1945年1月1日前參加革命活動者(革命老幹部)和從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八月起義前參加革命活動者(起義前幹部)的護理補貼。
內務部副部長還補充介紹了基本解決約6000份積壓烈士檔案的情況,以及確保有功人員生活水平達到居住地社區中等偏上以上的優惠政策等。
同日在記者會上,最高人民法院代表也介紹了關於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對12歲至18歲以下吸毒成癮者實施強制戒毒程序的法令新點,以及修訂補充《訴訟費用法令》若干條款的法令。
《革命有功人員優待法令》還將部分目前每兩年療養一次的對象轉為每年療養一次。
具體為:身體損傷比例在61%至80%的傷殘軍人、享受傷殘軍人政策者、病殘軍人、抗美戰爭中被化學毒劑感染的老戰士,共計151,222人,將每年療養的人數增至17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