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農業與環境部正在起草修訂後的《土地法》草案,預計將於8月提交國會徵求意見。其中一項重要新內容是:將徵地補償中‘被徵地者必須獲得等於或優於原住處的住房和生活條件’的原則法律化。
起草機構解釋稱,生活條件的評估不僅限於擁有新住所,還需考慮基礎設施、生計、就業、收入、學校、醫療、交通、公共服務以及民眾滿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將這些指標量化可為實施過程提供更明確的依據,同時有助於評估安置項目的成效。
具體而言,安置區的技術基礎設施最低標準:農村地區需達到新農村標準,城市地區需達到都市標準。道路交通需確保與周邊區域連接,照明電力和生活用電、給排水系統、通訊及環境處理設施一應俱全。
在社會基礎設施方面,安置區必須確保能夠獲得醫療、教育、文化、體育、市場、商業、服務、娛樂、墓地等服務,並符合各地區的條件、風俗習慣。
此外,安置地點優先選擇被徵地所在的鄉級行政區域;其次選擇條件相當的其他區域。同時,他們可優先選擇位置便利的地塊以形成安置區。
關於徵地權限的兩種方案
在徵地權限的提議中,起草機構提出了兩種方案,重點在於分級分權以加強基層政府的責任。
兩種方案的共同點是:省級人民議會決定土地價格表、土地價格調整係數,並在必要時進行修改補充。
不同之處在於各級人民委員會對徵地、補償、支持、安置決定以及土地交付、租賃、用途變更和土地使用權確認等程序的權限劃分。
第一種方案:草案選擇將現行第49/2026號法令的規定法律化。據此,所有關於徵地、補償、支持、安置、土地交付、租賃、允許變更用途、調整期限、續期、變更形式、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均由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
根據《地方政權組織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省級人民委員會可決定分級或授權給有關機關、人員執行這些任務。
第二種方案:直接在法律中規定各級政府的權限。據此,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對國內組織、宗教組織、具有外交職能的外國組織、定居國外的越南裔人士以及外資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支持和安置。
對於個人和居民社區,權限歸鄉級人民委員會。若同一項目中既有省級權限對象也有鄉級權限對象,則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徵地或授權鄉級人民委員會執行。
起草牽頭機構表示,此次修訂旨在調整徵地、補償、支持、安置、土地交付、租賃及其他行政手續的決定權限,以適應新的組織模式。目標是在加強地方責任的同時強化中央檢查監督,減少層級與中間環節,並與行政程序改革相結合。
研究重要項目的徵地特殊機制
根據2024年《土地法》,補償、支持、安置方案的批准及安置工作必須在發佈徵地決定之前完成。該規定旨在確保民眾在新住所建成後再移交場地。
但在總結實施過程中,上述規定導致項目進度拖延,尤其是國家重點工程、緊急公共投資項目及多數民眾同意的項目。基於此,起草機構提議完善徵地程序,不再硬性規定必須完成安置後才能徵地。
相反,起草機構提議允許在批准補償、支持、安置方案之前對部分特殊項目進行徵地,以加快進度。此項調整旨在使實施過程更加靈活,同時克服大型項目或需要加快場地清拆的項目中出現的困難。

研究重要項目的徵地特殊機制
根據2024年《土地法》,補償、支持、安置方案的批准及安置工作必須在發佈徵地決定之前完成。該規定旨在確保民眾在新住所建成後再移交場地。
但在總結實施過程中,上述規定導致項目進度拖延,尤其是國家重點工程、緊急公共投資項目及多數民眾同意的項目。基於此,起草機構提議完善徵地程序,不再硬性規定必須完成安置後才能徵地。
相反,起草機構提議允許在批准補償、支持、安置方案之前對部分特殊項目進行徵地,以加快進度。此項調整旨在使實施過程更加靈活,同時克服大型項目或需要加快場地清拆的項目中出現的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