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与环境部正在起草修订后的《土地法》草案,预计将于8月提交国会征求意见。其中一项重要新内容是:将征地补偿中‘被征地者必须获得等于或优于原住处的住房和生活条件’的原则法律化。
起草机构解释称,生活条件的评估不仅限于拥有新住所,还需考虑基础设施、生计、就业、收入、学校、医疗、交通、公共服务以及民众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将这些指标量化可为实施过程提供更明确的依据,同时有助于评估安置项目的成效。
具体而言,安置区的技术基础设施最低标准:农村地区需达到新农村标准,城市地区需达到都市标准。道路交通需确保与周边区域连接,照明电力和生活用电、给排水系统、通讯及环境处理设施一应俱全。
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安置区必须确保能够获得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市场、商业、服务、娱乐、墓地等服务,并符合各地区的条件、风俗习惯。
此外,安置地点优先选择被征地所在的乡级行政区域;其次选择条件相当的其他区域。同时,他们可优先选择位置便利的地块以形成安置区。
关于征地权限的两种方案
在征地权限的提议中,起草机构提出了两种方案,重点在于分级分权以加强基层政府的责任。
两种方案的共同点是:省级人民议会决定土地价格表、土地价格调整系数,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补充。
不同之处在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支持、安置决定以及土地交付、租赁、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确认等程序的权限划分。
第一种方案:草案选择将现行第49/2026号法令的规定法律化。据此,所有关于征地、补偿、支持、安置、土地交付、租赁、允许变更用途、调整期限、续期、变更形式、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均由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
根据《地方政权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省级人民委员会可决定分级或授权给有关机关、人员执行这些任务。
第二种方案: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各级政府的权限。据此,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对国内组织、宗教组织、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定居国外的越南裔人士以及外资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支持和安置。
对于个人和居民社区,权限归乡级人民委员会。若同一项目中既有省级权限对象也有乡级权限对象,则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征地或授权乡级人民委员会执行。
起草牵头机构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调整征地、补偿、支持、安置、土地交付、租赁及其他行政手续的决定权限,以适应新的组织模式。目标是在加强地方责任的同时强化中央检查监督,减少层级与中间环节,并与行政程序改革相结合。
研究重要项目的征地特殊机制
根据2024年《土地法》,补偿、支持、安置方案的批准及安置工作必须在发布征地决定之前完成。该规定旨在确保民众在新住所建成后再移交场地。
但在总结实施过程中,上述规定导致项目进度拖延,尤其是国家重点工程、紧急公共投资项目及多数民众同意的项目。基于此,起草机构提议完善征地程序,不再硬性规定必须完成安置后才能征地。
相反,起草机构提议允许在批准补偿、支持、安置方案之前对部分特殊项目进行征地,以加快进度。此项调整旨在使实施过程更加灵活,同时克服大型项目或需要加快场地清拆的项目中出现的困难。

研究重要项目的征地特殊机制
根据2024年《土地法》,补偿、支持、安置方案的批准及安置工作必须在发布征地决定之前完成。该规定旨在确保民众在新住所建成后再移交场地。
但在总结实施过程中,上述规定导致项目进度拖延,尤其是国家重点工程、紧急公共投资项目及多数民众同意的项目。基于此,起草机构提议完善征地程序,不再硬性规定必须完成安置后才能征地。
相反,起草机构提议允许在批准补偿、支持、安置方案之前对部分特殊项目进行征地,以加快进度。此项调整旨在使实施过程更加灵活,同时克服大型项目或需要加快场地清拆的项目中出现的困难。
(编译:张悦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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