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農業與環境部正在起草《土地法(修正案)》草案,預計於八月提交國會徵求意見。其中一項重要的新內容是,將土地被徵收者必須擁有不低於原居所條件的住所和生活條件的原則入法,這些條件包括生計、收入、學校、醫療、交通和公共服務。
起草機關解釋稱,生活條件的評估不僅限於擁有新住所,還需考慮基礎設施、生計、就業、收入、學校、醫療、交通、公共服務以及民眾滿意度等多方面因素。量化這些標準將為組織實施過程提供更清晰的依據,同時有助於評估安置項目的效果。
具體而言,安置區的技術基礎設施最低必須達到農村地區的農村新標準,以及城市地區的城市標準。交通道路需確保與周邊區域連接,照明和生活用電、給排水系統、通信、環境處理等設施一應俱全。
在社會基礎設施方面,安置區必須確保可及醫療服務、教育、文化、體育、市場、商業、服務、娛樂、墓地等,並符合各地區的條件、風俗和習慣。
此外,安置地點的選擇遵循優先順序:土地被徵收所在鄉級行政單位轄區內;其他條件相當的地區。同時,他們有權優先選擇位置便利的土地用於建設安置區。
關於土地徵收權限的兩種方案
在關於土地徵收權限的提議中,起草機關提出了兩種方案,側重於分級分權以增強基層政府的責任。
兩種方案的共同點是:省級人民議會決定土地價格表、土地價格調整係數,並在必要時修改補充這些內容。
不同之處在於各級人民委員會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土地劃撥、租賃、用途變更及土地使用權確認等決定上的權限劃分。
第一種方案:草案選擇將第49/2026號法令中正在適用的規定入法。據此,所有關於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劃撥、租賃、允許用途變更、調整期限、延期、變更形式、確認使用權的決定均由省級人民委員會管轄。
根據《地方政府組織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省級人民委員會可決定向有權機構或人員下放或授權執行這些任務。
第二種方案:直接在法律中規定各級政府的權限。據此,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對國內組織、宗教組織、具有外交職能的外國組織、定居國外的越南裔人士以及外資經濟組織進行土地徵收、補償和安置。
對於個人和居民社區,權限屬於鄉級人民委員會。如果同一項目中既涉及省級管轄對象又涉及鄉級管轄對象,則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土地徵收或授權鄉級人民委員會執行。
起草機關表示,此次修改旨在調整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劃撥、租賃及其他行政手續的決定權限,以符合新的組織模式。目標是統一管理,提高地方責任,同時加強中央的檢查監督,減少環節和中間步驟,並與行政手續改革相結合。
研究重要項目土地徵收的特殊機制
根據2024年《土地法》,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和安置工作必須在發佈土地徵收決定前完成。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民眾在移交土地前擁有新住所。
然而,在執行總結過程中,上述規定導致項目進度延長,尤其是國家重點工程、緊急公共投資項目以及多數民眾同意的項目。基於這一實際情況,起草機關提議完善土地徵收流程和手續,不再硬性規定只能在完成安置後才可徵收土地。
取而代之的是,起草機關提議允許在批准補償、安置方案前對某些特殊項目進行土地徵收,以加快進度。這一調整旨在為組織實施過程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同時克服大規模項目或需加快徵地進度時產生的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