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与环境部正在起草《土地法(修正案)》草案,预计于八月提交国会征求意见。其中一项重要的新内容是,将土地被征收者必须拥有不低于原居所条件的住所和生活条件的原则入法,这些条件包括生计、收入、学校、医疗、交通和公共服务。
起草机关解释称,生活条件的评估不仅限于拥有新住所,还需考虑基础设施、生计、就业、收入、学校、医疗、交通、公共服务以及民众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量化这些标准将为组织实施过程提供更清晰的依据,同时有助于评估安置项目的效果。
具体而言,安置区的技术基础设施最低必须达到农村地区的农村新标准,以及城市地区的城市标准。交通道路需确保与周边区域连接,照明和生活用电、给排水系统、通信、环境处理等设施一应俱全。
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安置区必须确保可及医疗服务、教育、文化、体育、市场、商业、服务、娱乐、墓地等,并符合各地区的条件、风俗和习惯。
此外,安置地点的选择遵循优先顺序:土地被征收所在乡级行政单位辖区内;其他条件相当的地区。同时,他们有权优先选择位置便利的土地用于建设安置区。
关于土地征收权限的两种方案
在关于土地征收权限的提议中,起草机关提出了两种方案,侧重于分级分权以增强基层政府的责任。
两种方案的共同点是:省级人民议会决定土地价格表、土地价格调整系数,并在必要时修改补充这些内容。
不同之处在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划拨、租赁、用途变更及土地使用权确认等决定上的权限划分。
第一种方案:草案选择将第49/2026号法令中正在适用的规定入法。据此,所有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划拨、租赁、允许用途变更、调整期限、延期、变更形式、确认使用权的决定均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管辖。
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省级人民委员会可决定向有权机构或人员下放或授权执行这些任务。
第二种方案: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各级政府的权限。据此,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对国内组织、宗教组织、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定居国外的越南裔人士以及外资经济组织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
对于个人和居民社区,权限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如果同一项目中既涉及省级管辖对象又涉及乡级管辖对象,则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土地征收或授权乡级人民委员会执行。
起草机关表示,此次修改旨在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划拨、租赁及其他行政手续的决定权限,以符合新的组织模式。目标是统一管理,提高地方责任,同时加强中央的检查监督,减少环节和中间步骤,并与行政手续改革相结合。
研究重要项目土地征收的特殊机制
根据2024年《土地法》,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安置工作必须在发布土地征收决定前完成。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民众在移交土地前拥有新住所。
然而,在执行总结过程中,上述规定导致项目进度延长,尤其是国家重点工程、紧急公共投资项目以及多数民众同意的项目。基于这一实际情况,起草机关提议完善土地征收流程和手续,不再硬性规定只能在完成安置后才可征收土地。
取而代之的是,起草机关提议允许在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前对某些特殊项目进行土地征收,以加快进度。这一调整旨在为组织实施过程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同时克服大规模项目或需加快征地进度时产生的困难。
(编译:Ivy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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