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發佈了落實政府第31/2026/NQ-CP號決議(2026年6月24日)的計劃,該決議涉及特殊機制和政策,旨在加快處理和利用機構精簡後剩餘公共房地產的進度。
與胡志明市此前關於利用和出租公共房地產的規定相比,第31號決議規定了更有利的特殊政策,以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公共資產資源(機構、行政單位精簡後剩餘的房屋、土地),避免浪費,為國家預算創造收入。
其中突出的是規定公共房地產出租期限最長可達10年(可多次續期),而無需通過招標、拍賣形式。取而代之的是,將採用公示價格或競爭性報價的方式。
地方公共房地產的利用將在大眾媒體上廣泛、充分地公開信息,以吸引企業、民眾參與和監督。
根據計劃,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具體規定了工作內容、執行時間以及相關機構在落實決議中的責任。
其中行政手續必須精簡(無需進行拍賣/招標,不必持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必滿足規劃要求即可進行利用)。同時確保各機構在完成任務中的密切配合;及時督促、指導和解決組織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合併後,胡志明市擁有9819處辦公用房和事業單位用房。其中9434處繼續使用,370處剩餘。
主動制定利用方案,公開公示公共出租房地產
根據計劃,房屋管理經營機構將主動制定每處資產的利用方案,明確臨時使用、出租的房屋、土地目錄、方式及期限。經同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批准後,管理單位可立即實施出租。
租金按照第31號決議規定的公式確定,包括建築物的折舊價值、根據土地法規定的土地租金、土地面積和使用的建築面積,外加10%的管理利用成本。該公式用於確定出租公共資產時的公示價格(底價)。
確定單價後,房屋、土地資產必須在管理單位辦公地點、出租資產處公示,同時在市門戶網站和管理單位信息頁面上發佈。若公告期滿無人登記租賃,單位可按規定降價。承租人將通過公示價格或競爭性報價的方式確定,而非招標。
若合同期限低於5年,租金在租期內保持穩定;若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則每5年一個週期保持穩定。租期最長為10年,符合條件可多次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