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落实政府第31/2026/NQ-CP号决议(2026年6月24日)的计划,该决议涉及特殊机制和政策,旨在加快处理和利用机构精简后剩余公共房地产的进度。
与胡志明市此前关于利用和出租公共房地产的规定相比,第31号决议规定了更有利的特殊政策,以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公共资产资源(机构、行政单位精简后剩余的房屋、土地),避免浪费,为国家预算创造收入。
其中突出的是规定公共房地产出租期限最长可达10年(可多次续期),而无需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取而代之的是,将采用公示价格或竞争性报价的方式。
地方公共房地产的利用将在大众媒体上广泛、充分地公开信息,以吸引企业、民众参与和监督。
根据计划,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了工作内容、执行时间以及相关机构在落实决议中的责任。
其中行政手续必须精简(无需进行拍卖/招标,不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必满足规划要求即可进行利用)。同时确保各机构在完成任务中的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指导和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合并后,胡志明市拥有9819处办公用房和事业单位用房。其中9434处继续使用,370处剩余。
主动制定利用方案,公开公示公共出租房地产
根据计划,房屋管理经营机构将主动制定每处资产的利用方案,明确临时使用、出租的房屋、土地目录、方式及期限。经同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管理单位可立即实施出租。
租金按照第31号决议规定的公式确定,包括建筑物的折旧价值、根据土地法规定的土地租金、土地面积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外加10%的管理利用成本。该公式用于确定出租公共资产时的公示价格(底价)。
确定单价后,房屋、土地资产必须在管理单位办公地点、出租资产处公示,同时在市门户网站和管理单位信息页面上发布。若公告期满无人登记租赁,单位可按规定降价。承租人将通过公示价格或竞争性报价的方式确定,而非招标。
若合同期限低于5年,租金在租期内保持稳定;若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则每5年一个周期保持稳定。租期最长为10年,符合条件可多次续期。
(编译:Cici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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