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政府關於峴港填海造城項目特殊機制政策的決議草案提出意見。據政府呈文,該城區規模約1500公頃,總投資超過400萬億越南盾,旨在打造現代化國際級濱海城區,集國際金融中心、自由貿易區、創新、旅遊、服務和娛樂於一體。

在規劃和投資方面,草案允許主管機構決定部分規劃指標和土地使用方式,不同於國家技術規範,以符合填海造城區的特殊性。戰略投資者還可免除部分分區規劃編制、審批和批准程序。

草案還允許戰略投資者在完成技術基礎設施後,最多轉讓項目面積的50%。根據現行規定,總投資10萬億越南盾以上的項目自交地之日起10年內不得轉讓。

政府認為,該項目總投資約400萬億越南盾,超出單一投資者能力,因此需要允許部分轉讓以籌集更多資源,同時戰略投資者仍需對項目剩餘部分及總體義務負責。

另一組政策旨在吸引國際專家和投資者,即提議將允許向外國組織和個人出售的公寓比例從30%提高至該填海造城區的50%。

首次,外國組織和個人被允許購買、租賃購買並擁有該城區內的建築工程及樓板面積。戰略投資者最多可將50%的建築和樓板面積出售或租賃給外國人。外國組織和個人的所有權期限建議最長為70年。

投資於研發、高科技、戰略技術、創新中心和研究中心的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在該城區工作的專家、科學家、人才和高技能勞動者也建議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

據政府稱,草案中的許多機制屬於國會或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權限,但尚不具備法律化條件,因此建議根據2025年《法律文件頒佈法》頒佈。該法允許政府在與國會或國會常務委員會達成一致後,頒佈屬於其權限內容的法令。

審查草案時,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常設機構基本同意頒佈該法令的必要性,但認為許多政策與現行規定不同或超出國會授權範圍。該機構建議政府在頒佈前全面評估影響。

對於將外國人住房所有權比例提高至50%、延長所有權期限至70年、放寬項目礦產開採機制等提議,審查機構認為這些政策對房地產市場、所有權、居留管理、資源、環境及國防安全具有重大影響,尤其是項目位於沿海戰略位置。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常設機構建議政府繼續審查並評估特殊機制的影響。對於與現行規定和國會決議不同的內容,政府需在頒佈法令前向政治局報告並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