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和特別城市被提議在規劃、城市發展和資源調動方面獲得更多權力,為發展新經濟模式創造空間。

7月28日上午,越南政府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了《城市發展法》草案。該法案規定了促進特別城市和經濟特區發展的機制和政策。

根據草案,胡志明市和被認定為特別城市的城市將適用特別城市發展機制和政策。河內則根據《首都法》執行,是否適用本法規定由市人民議會決定。

草案將特別城市定義為具有國際地位、具備全球競爭力的多極、多中心、智能現代基礎設施和治理能力的城市;同時也是全國協調、創新和一體化的重要極點。

該法案的新亮點之一是賦予特別城市政府更多決策和組織實施發展機制的權力。這些城市將獲准發展國際金融中心、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海洋經濟、能源基礎設施和工業、教育、醫療、旅遊;吸引戰略投資者,培養高素質人力資源。

越南提議賦予胡志明市和特別城市更多權力

特別城市人民議會獲授權決定多項城市空間開發和利用內容,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審批、批准程序;規定土地使用者無需繳納費用的地下空間開發深度。

草案還補充了以公共交通為導向(TOD)的城市發展機制。特別城市政府可適用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區域開發機制,調整規劃指標,挖掘土地增值收益以投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在資源調動方面,地方政府可根據法律規定決定部分投資優惠政策以及土地和城市空間資源開發機制。

此外,胡志明市和特別城市被提議賦予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並配套監督、檢查和問責機制。草案還補充了城市政府組織、公務員制度、規劃、建設、城市發展、城市安全秩序保障、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機制。

審查該法案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基本贊成國會直接向胡志明市和特別城市授權,同時責成政府決定其他城市和經濟特區的適用範圍。

審查機構建議增補原則,供政府作為依據,對尚未被認定為特別城市的城市適用特別城市發展機制和政策。

委員會還建議明確政府在各部門、行業和地方在制定、頒佈和實施特殊機制過程中的協調作用,以確保適用和未適用該機制的地方之間利益平衡。

《城市發展法》草案預計將在8月國會會議上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