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代表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簽署第207號規定,關於黨員不得從事的事項,取代2021年第37號規定。
新文件仍包含19條,但修改和補充了許多與公務執行、幹部工作、財產申報和技術使用相關的內容。
其中,黨員不得使用互聯網基礎設施、社交網絡、數字平臺、人工智能來創建和傳播虛假信息。
舊規定僅禁止“撰寫文章”,新規定明確黨員不得“撰寫、談論、發佈”虛假信息或提供信息、文件、數據讓他人實施。黨員也不得拒絕按規發佈反饋和更正意見。
黨員不得直接實施或鼓動組織、個人創作、生產、出版、儲存、發行、傳播不健康、違背越南淳風美俗的文化產品、文學藝術作品。
禁令還適用於具有煽動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歪曲歷史、誹謗黨和國家領袖、反對黨和國家及制度的作品。

除“任期思維”、單向團結、形式民主、見對不護、見錯不爭等表現外,新規定補充了團體利益、局部利益的內容。
規定指出,黨員不得收買、威脅、打擊報復申訴、控告、批評、建議或反腐、反浪費、反消極鬥爭者。被禁止的行為範圍和受保護對象較之前擴大。
除如實報告、立檔、申報履歷、財產、收入外,黨員還必須如實說明有變動的財產和收入來源。
新規定補充禁止黨員利用主持、參謀職責發佈違規文件。黨員也不得設立專門標準、條件為某個或某些組織、企業、個人獲取資源創造優勢,導致不公平競爭。
黨員不得在辦理行政手續時刁難、製造困難;不得推諉、扯皮;不得言行不一;不得在參謀、建議和執行任務時不作為、敷衍或拖延。
舊規定禁止黨員干預、影響或讓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方親屬和他人利用職務之便謀利。新規定將列舉的對象改為“親屬、他人”,同時擴大了禁止行為的範圍。據此,黨員不得讓這些人利用自己的職務、權力、影響來謀利、腐敗、浪費、消極或違法。
黨員也不得利用試點、特殊機制和政策。出國時,黨員必須遵守越南法律和所在國法律。
跑官要官行為被更具體地規定。黨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包庇、縱容、干預或影響自己或他人違規被接收、錄用、定級、考核、規劃、指定、調動、借調、安排工作、輪崗、任命、再任命、推薦、競選或連任。
禁令還適用於干預獲得獎勵、授予或晉升軍銜、授予稱號、出國、與外國個人或組織聯繫或合作、違規被重用人才或享受幹部待遇和政策。
另一新點是黨員不得利用機構組織調整安排能力不足、信譽不高的人到有資源配置權的崗位。
新規定補充禁止黨員轉移財產、使違規合法化。黨員必須厲行節約,確保在管理和使用公共財政、公共財產時不出現流失、浪費。
關於飲酒,舊規定禁止違規範或用至“酗酒”程度。新規定改為使用至有違反社會道德、違法或與其他社會弊病相關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