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党中央发布关于党员19条禁止事项的新规定

7月26日,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代表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签署第207号规定,关于党员不得从事的事项,取代2021年第37号规定。

新文件仍包含19条,但修改和补充了许多与公务执行、干部工作、财产申报和技术使用相关的内容。

其中,党员不得使用互联网基础设施、社交网络、数字平台、人工智能来创建和传播虚假信息。

旧规定仅禁止“撰写文章”,新规定明确党员不得“撰写、谈论、发布”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文件、数据让他人实施。党员也不得拒绝按规发布反馈和更正意见。

党员不得直接实施或鼓动组织、个人创作、生产、出版、储存、发行、传播不健康、违背越南淳风美俗的文化产品、文学艺术作品。

禁令还适用于具有煽动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歪曲历史、诽谤党和国家领袖、反对党和国家及制度的作品。

越南党中央发布关于党员19条禁止事项的新规定

除“任期思维”、单向团结、形式民主、见对不护、见错不争等表现外,新规定补充了团体利益、局部利益的内容。

规定指出,党员不得收买、威胁、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批评、建议或反腐、反浪费、反消极斗争者。被禁止的行为范围和受保护对象较之前扩大。

除如实报告、立档、申报履历、财产、收入外,党员还必须如实说明有变动的财产和收入来源。

新规定补充禁止党员利用主持、参谋职责发布违规文件。党员也不得设立专门标准、条件为某个或某些组织、企业、个人获取资源创造优势,导致不公平竞争。

党员不得在办理行政手续时刁难、制造困难;不得推诿、扯皮;不得言行不一;不得在参谋、建议和执行任务时不作为、敷衍或拖延。

旧规定禁止党员干预、影响或让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方亲属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利。新规定将列举的对象改为“亲属、他人”,同时扩大了禁止行为的范围。据此,党员不得让这些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力、影响来谋利、腐败、浪费、消极或违法。

党员也不得利用试点、特殊机制和政策。出国时,党员必须遵守越南法律和所在国法律。

跑官要官行为被更具体地规定。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包庇、纵容、干预或影响自己或他人违规被接收、录用、定级、考核、规划、指定、调动、借调、安排工作、轮岗、任命、再任命、推荐、竞选或连任。

禁令还适用于干预获得奖励、授予或晋升军衔、授予称号、出国、与外国个人或组织联系或合作、违规被重用人才或享受干部待遇和政策。

另一新点是党员不得利用机构组织调整安排能力不足、信誉不高的人到有资源配置权的岗位。

新规定补充禁止党员转移财产、使违规合法化。党员必须厉行节约,确保在管理和使用公共财政、公共财产时不出现流失、浪费。

关于饮酒,旧规定禁止违规范或用至“酗酒”程度。新规定改为使用至有违反社会道德、违法或与其他社会弊病相关的行为。

(编译:Eric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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