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9日上午,在貫徹落實第十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決議的全國會議上,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第十四屆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陳士青傳達了關於黨員不得做之規定的第207-QĐ/TW號規定(2026年7月26日)。
保留19條但根據新時期要求補充多項新行為
陳士青強調,第207號規定取代2021年第37-QĐ/TW號規定,是根據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精神,在黨建和政治體系整頓、建設全面廉潔強大方面具有非常重要意義的文件之一。
他表示,經過多個任期實施,黨員不得做的19條已逐步成為全黨幹部黨員認識和行動的“準則”。此次修訂繼續繼承結構和19條數量;同時補充新行為以適應新形勢要求,與黨的規定同步,具體化道德標準和榜樣責任,同時確保“不限制敢想、敢做、敢為共同利益和國家民族利益負責的創新精神”。

陳士青首先強調的一個新點是,新規定仍保留19條結構,分為三組內容: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任務與防貪腐、浪費、消極相結合;以及保持品質、道德和生活方式。他表示,保留結構不僅是技術問題,而是確保連貫性和穩定性,幫助黨員“易理解、易記憶、易在實踐中運用”。他可以說“黨員不得做的19條已深入每位黨員的思想”。
在思想政治規定組中,陳士青表示補充了許多新詞語以統一黨的規定與國家法律,如“國家法律”、“宗教組織”、“外國組織”、“集團利益”、“濫用職權”、“數據”等。值得注意的是,第5條補充規定黨員不得直接或鼓吹組織、個人創作、製作、出版、儲存、發行、傳播歪曲歷史、誹謗黨和國家領袖、破壞黨和國家制度的文化產品、文學藝術作品。陳士青表示,補充這一內容是為了及時調整黨員在當前實際情況下的行為,同時補充規定不得利用互聯網基礎設施、社交網絡、數字平臺、人工智能創建和傳播虛假信息。他強調這既是預警預防工具,也是處理與新技術應用相關行為的依據。
不得借創新以謀私利,不得對錯誤“冷漠、麻木不仁”

在履行職責任務規定組中,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表示第207號規定補充了許多直接針對阻礙發展表現的內容。第10條規定黨員不得以不透明方式動員、分配和使用資源;尤其不得設計獨特標準、條件以創造對某個或某些組織、企業、個人獲取資源的優勢,造成不公平競爭。他表示這一規定旨在控制國家資源分配中的消極行為,確保公開、透明、有效地執行黨的主張和國家政策法律。第11條繼續補充與當前機器運行實際非常接近的行為:黨員不得在解決行政手續時刁難、製造困難;不得迴避、推諉、怕擔責、言行不一、應付差事、在參謀建議和任務執行中拖延。陳士青表示補充這些內容是為了克服“上熱下冷”、迴避、怕擔責等阻礙發展的狀況。規定還要求黨員不得知情不報、不處理或不指導處理貪汙、浪費、消極行為;不得干預或讓他人利用自己的職務、權力、影響力謀私利。

他表示此次規定的一個非常重要點是“建”與“防”的結合。一方面黨繼續鼓勵和保護敢想敢做敢為共同利益負責的幹部;但另一方面也明確規定黨員不得利用試點機制政策或保護創新幹部的主張來實施或包庇謀私、貪汙、浪費、消極行為。陳士青強調這是“非常重要的界限”,體現黨的辯證思維,鼓勵創新但不縱容借創新之名謀私利。
接著第12條補充規定黨員不得利用機構組織精簡安排把能力不足、信譽不高的人安排到有權分配資源的位置。他表示在全國進行機構精簡、行政單位調整的背景下,這是非常必要的規定,以預防“安插”親信到關鍵位置的風險。規定還補充了不誠實申報財產收入變動、逃稅、欺詐、轉移財產、使違規行為合法化、不執行有權機關結論決定等行為。受關注的新點是關於品質道德生活方式的規定。據此第18條首次補充規定黨員不得對社會中的錯誤行為“冷漠、麻木不仁”。同時第19條補充規定不得利用民族機制政策謀私利,不得實施違背社會道德和違法的行為。陳士青最後強調:“黨員不得做的規定不僅是必須遵守的界限,首先是每個幹部黨員自我審視、自我修正、自我鍛鍊和自我完善的準則”,為把黨建設得廉潔強大、鞏固人民對黨和制度的信心貢獻力量。
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陳士青還分析了第6條內容,該條擴大了對反腐敗浪費消極鬥爭者的保護範圍。新規定除了禁止收買、威脅、報復檢舉人舉報人行為外,還擴大保護對象至反腐敗浪費消極鬥爭者及其親屬。他表示補充這一內容是為了與政治局關於保護反腐敗浪費消極鬥爭者的規定同步,從而鼓勵幹部黨員敢於鬥爭、維護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