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9日上午,在贯彻落实第十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议的全国会议上,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士青传达了关于党员不得做之规定的第207-QĐ/TW号规定(2026年7月26日)。
保留19条但根据新时期要求补充多项新行为
陈士青强调,第207号规定取代2021年第37-QĐ/TW号规定,是根据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在党建和政治体系整顿、建设全面廉洁强大方面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文件之一。
他表示,经过多个任期实施,党员不得做的19条已逐步成为全党干部党员认识和行动的“准则”。此次修订继续继承结构和19条数量;同时补充新行为以适应新形势要求,与党的规定同步,具体化道德标准和榜样责任,同时确保“不限制敢想、敢做、敢为共同利益和国家民族利益负责的创新精神”。

陈士青首先强调的一个新点是,新规定仍保留19条结构,分为三组内容: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任务与防贪腐、浪费、消极相结合;以及保持品质、道德和生活方式。他表示,保留结构不仅是技术问题,而是确保连贯性和稳定性,帮助党员“易理解、易记忆、易在实践中运用”。他可以说“党员不得做的19条已深入每位党员的思想”。
在思想政治规定组中,陈士青表示补充了许多新词语以统一党的规定与国家法律,如“国家法律”、“宗教组织”、“外国组织”、“集团利益”、“滥用职权”、“数据”等。值得注意的是,第5条补充规定党员不得直接或鼓吹组织、个人创作、制作、出版、储存、发行、传播歪曲历史、诽谤党和国家领袖、破坏党和国家制度的文化产品、文学艺术作品。陈士青表示,补充这一内容是为了及时调整党员在当前实际情况下的行为,同时补充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基础设施、社交网络、数字平台、人工智能创建和传播虚假信息。他强调这既是预警预防工具,也是处理与新技术应用相关行为的依据。
不得借创新以谋私利,不得对错误“冷漠、麻木不仁”

在履行职责任务规定组中,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表示第207号规定补充了许多直接针对阻碍发展表现的内容。第10条规定党员不得以不透明方式动员、分配和使用资源;尤其不得设计独特标准、条件以创造对某个或某些组织、企业、个人获取资源的优势,造成不公平竞争。他表示这一规定旨在控制国家资源分配中的消极行为,确保公开、透明、有效地执行党的主张和国家政策法律。第11条继续补充与当前机器运行实际非常接近的行为:党员不得在解决行政手续时刁难、制造困难;不得回避、推诿、怕担责、言行不一、应付差事、在参谋建议和任务执行中拖延。陈士青表示补充这些内容是为了克服“上热下冷”、回避、怕担责等阻碍发展的状况。规定还要求党员不得知情不报、不处理或不指导处理贪污、浪费、消极行为;不得干预或让他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力、影响力谋私利。

他表示此次规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点是“建”与“防”的结合。一方面党继续鼓励和保护敢想敢做敢为共同利益负责的干部;但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党员不得利用试点机制政策或保护创新干部的主张来实施或包庇谋私、贪污、浪费、消极行为。陈士青强调这是“非常重要的界限”,体现党的辩证思维,鼓励创新但不纵容借创新之名谋私利。
接着第12条补充规定党员不得利用机构组织精简安排把能力不足、信誉不高的人安排到有权分配资源的位置。他表示在全国进行机构精简、行政单位调整的背景下,这是非常必要的规定,以预防“安插”亲信到关键位置的风险。规定还补充了不诚实申报财产收入变动、逃税、欺诈、转移财产、使违规行为合法化、不执行有权机关结论决定等行为。受关注的新点是关于品质道德生活方式的规定。据此第18条首次补充规定党员不得对社会中的错误行为“冷漠、麻木不仁”。同时第19条补充规定不得利用民族机制政策谋私利,不得实施违背社会道德和违法的行为。陈士青最后强调:“党员不得做的规定不仅是必须遵守的界限,首先是每个干部党员自我审视、自我修正、自我锻炼和自我完善的准则”,为把党建设得廉洁强大、巩固人民对党和制度的信心贡献力量。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士青还分析了第6条内容,该条扩大了对反腐败浪费消极斗争者的保护范围。新规定除了禁止收买、威胁、报复检举人举报人行为外,还扩大保护对象至反腐败浪费消极斗争者及其亲属。他表示补充这一内容是为了与政治局关于保护反腐败浪费消极斗争者的规定同步,从而鼓励干部党员敢于斗争、维护正确。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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