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嫌疑人因“走私”罪被起訴,分別是王黎英秀(1971年生,住胡志明市正興坊)和黃仲貴(1989年生,住芹苴市常盛鄉)。

此前,芹苴市警方已起訴並暫時拘留陳友業(1984年生,住寧平省)和陳文六(1985年生,住安江省),指控其“非法運輸貨物過境”。
據警方稱,陳友業和陳文六組織從越南專屬經濟區非法運輸柴油進入內陸,以牟取暴利。
調查機關芹苴市警方查獲一艘運油船,裝有83萬升柴油及多臺抽油工具、衛星互聯網設備和船員手機,查獲貨物總值近100億越南盾。
擴大調查後,嫌疑人陳友業承認向陳文六發送了專屬經濟區的座標,讓陳文六駕駛蘭薇15956號船前往接收長勇27號船的柴油,並在該座標處進行駁油。
同時,陳友業負責向陳文六發送發票和單據,以便在邊防部隊檢查時應付。陳友業還是蘭薇15956號和長勇27號兩艘船的管理者,並負責支付兩艘船船員的工資。
嫌疑人陳友業直接支付了安裝衛星設備的費用,並供認參與此案運輸柴油過境的除了他和陳文六外,還有江元線、王黎英秀、黃仲貴。
芹苴市警方認定,該案並非獨立的僱傭運輸行為,而是一條有組織的DO柴油走私鏈,從馬來西亞組織購買柴油貫穿始終。
從海上接油、轉運柴油進入越南,到準備發票和單據以合法化、銷售柴油,均已提前策劃,旨在牟取暴利。
因此,有依據將陳文六和陳友業的刑事案件起訴決定及嫌疑人起訴決定從“非法運輸貨物過境”罪改為“走私”罪。
根據查獲資料,確認王黎英秀是直接組織、指揮從國外購買柴油活動的人,協調接收和轉運柴油,準備運輸工具和單據以掩飾,並在案件被發現時指揮處理。
嫌疑人黃仲貴是積極協助者,利用企業法人打造合法外殼,參與準備運輸工具、偽造單據並採取措施合法化走私柴油來源。因此,有充分法律依據和證據認定王黎英秀和黃仲貴的行為構成“走私”罪。
芹苴市警方調查機關已決定將陳友業和陳文六的嫌疑人起訴決定改為“走私”罪。對於王黎英秀和黃仲貴,已有足夠材料證據證明其“走私”犯罪行為,故決定起訴並暫時拘留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