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嫌疑人因“走私”罪被起诉,分别是王黎英秀(1971年生,住胡志明市正兴坊)和黄仲贵(1989年生,住芹苴市常盛乡)。

此前,芹苴市警方已起诉并暂时拘留陈友业(1984年生,住宁平省)和陈文六(1985年生,住安江省),指控其“非法运输货物过境”。
据警方称,陈友业和陈文六组织从越南专属经济区非法运输柴油进入内陆,以牟取暴利。
调查机关芹苴市警方查获一艘运油船,装有83万升柴油及多台抽油工具、卫星互联网设备和船员手机,查获货物总值近100亿越南盾。
扩大调查后,嫌疑人陈友业承认向陈文六发送了专属经济区的坐标,让陈文六驾驶兰薇15956号船前往接收长勇27号船的柴油,并在该坐标处进行驳油。
同时,陈友业负责向陈文六发送发票和单据,以便在边防部队检查时应付。陈友业还是兰薇15956号和长勇27号两艘船的管理者,并负责支付两艘船船员的工资。
嫌疑人陈友业直接支付了安装卫星设备的费用,并供认参与此案运输柴油过境的除了他和陈文六外,还有江元线、王黎英秀、黄仲贵。
芹苴市警方认定,该案并非独立的雇佣运输行为,而是一条有组织的DO柴油走私链,从马来西亚组织购买柴油贯穿始终。
从海上接油、转运柴油进入越南,到准备发票和单据以合法化、销售柴油,均已提前策划,旨在牟取暴利。
因此,有依据将陈文六和陈友业的刑事案件起诉决定及嫌疑人起诉决定从“非法运输货物过境”罪改为“走私”罪。
根据查获资料,确认王黎英秀是直接组织、指挥从国外购买柴油活动的人,协调接收和转运柴油,准备运输工具和单据以掩饰,并在案件被发现时指挥处理。
嫌疑人黄仲贵是积极协助者,利用企业法人打造合法外壳,参与准备运输工具、伪造单据并采取措施合法化走私柴油来源。因此,有充分法律依据和证据认定王黎英秀和黄仲贵的行为构成“走私”罪。
芹苴市警方调查机关已决定将陈友业和陈文六的嫌疑人起诉决定改为“走私”罪。对于王黎英秀和黄仲贵,已有足够材料证据证明其“走私”犯罪行为,故决定起诉并暂时拘留二人。
(编译:Ivy;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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