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9日下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修訂後的《房地產經營法》草案提出意見。
預計將削減和簡化多項條件和程序
在提交政府呈文時,建設部部長陳紅明表示,該草案包括10章62條。
草案修改了關於允許全部或部分轉讓房地產項目決定權的規定,將決定權從總理轉移至省級人民委員會。
草案削減了關於在出售或租賃未來形成的建築面積前需事先通知的一項條件。
簡化並標準化了6組經營條件,包括:房地產經營組織和個人的條件;現有和未來形成的住宅及建築工程投入經營的條件;在房地產項目中向個人和組織轉讓已具備技術基礎設施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全部或部分轉讓房地產項目的條件。
簡化並廢除了房地產服務經營活動中的一些經營條件,包括房地產交易平臺的名稱、註冊活動、培訓認證等條件。
同時,削減了12項行政手續中的4項,包括住宅與房地產市場信息和數據使用權的註冊和頒發手續;房地產交易平臺經營許可證的新發和換髮等3項手續。
此外,還簡化了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的新發和換髮等3項手續。
草案補充了具有住宿目的的房屋和價格合適的商業住宅類型;明確了建築工程中建築面積的相關規定。
修改了關於外國個人和定居越南的越僑購買和租賃住宅的規定,根據住宅法,對建築工程中的建築面積不再要求按照建築功能使用。
修改並補充了房地產經營合同的規定,擴大了轉讓合同類型,規定了合同的最低內容要求,並明確了適用原則,同時審查並統一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修改並補充了關於住宅和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建設的規定。
建議補充多項新內容
部長表示,草案補充了房地產交易流程;補充了關於完成財務義務的規定,涉及根據新的公私合作投資法規定的BT項目。
補充了保障機制,對於房地產經營合同剩餘5%的價值,通過轉入凍結賬戶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履約保障形式進行保障。
補充了可轉讓的房地產經營合同類型,包括買賣和租賃合同,適用於住宅、具有住宿目的的房屋以及建築工程中的建築面積,適用於未來形成的資產以及部分尚未根據土地法規定獲得證書的現有資產。
隨後進行審查,經濟財政委員會主任範文買建議明確以下情況:對於此前已由總理根據法律規定批准投資主張的跨省項目、涉及國防安全、重大財務義務或需要中央機關意見或決定的特殊機制的項目,下放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項目轉讓的具體情況。
同時,規定期限、意見價值、決定公開以及數據更新。
在總結內容時,國會副主席阮鴻典明確指出,國會常務委員會同意提請國會在第一次非常會議上審議並對修訂《房地產經營法》的政策方向提出意見。
建議政府繼續指導起草機構充分研究採納,對修訂法律的政策方向全面負責,抓緊完善文件以送交國會代表徵求意見,確保質量和進度。

建議補充多項新內容
部長表示,草案補充了房地產交易流程;補充了關於完成財務義務的規定,涉及根據新的公私合作投資法規定的BT項目。
補充了保障機制,對於房地產經營合同剩餘5%的價值,通過轉入凍結賬戶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履約保障形式進行保障。
補充了可轉讓的房地產經營合同類型,包括買賣和租賃合同,適用於住宅、具有住宿目的的房屋以及建築工程中的建築面積,適用於未來形成的資產以及部分尚未根據土地法規定獲得證書的現有資產。
隨後進行審查,經濟財政委員會主任範文買建議明確以下情況:對於此前已由總理根據法律規定批准投資主張的跨省項目、涉及國防安全、重大財務義務或需要中央機關意見或決定的特殊機制的項目,下放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項目轉讓的具體情況。
同時,規定期限、意見價值、決定公開以及數據更新。
在總結內容時,國會副主席阮鴻典明確指出,國會常務委員會同意提請國會在第一次非常會議上審議並對修訂《房地產經營法》的政策方向提出意見。
建議政府繼續指導起草機構充分研究採納,對修訂法律的政策方向全面負責,抓緊完善文件以送交國會代表徵求意見,確保質量和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