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9日下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修订后的《房地产经营法》草案提出意见。
预计将削减和简化多项条件和程序
在提交政府呈文时,建设部部长陈红明表示,该草案包括10章62条。
草案修改了关于允许全部或部分转让房地产项目决定权的规定,将决定权从总理转移至省级人民委员会。
草案削减了关于在出售或租赁未来形成的建筑面积前需事先通知的一项条件。
简化并标准化了6组经营条件,包括:房地产经营组织和个人的条件;现有和未来形成的住宅及建筑工程投入经营的条件;在房地产项目中向个人和组织转让已具备技术基础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全部或部分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条件。
简化并废除了房地产服务经营活动中的一些经营条件,包括房地产交易平台的名称、注册活动、培训认证等条件。
同时,削减了12项行政手续中的4项,包括住宅与房地产市场信息和数据使用权的注册和颁发手续;房地产交易平台经营许可证的新发和换发等3项手续。
此外,还简化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的新发和换发等3项手续。
草案补充了具有住宿目的的房屋和价格合适的商业住宅类型;明确了建筑工程中建筑面积的相关规定。
修改了关于外国个人和定居越南的越侨购买和租赁住宅的规定,根据住宅法,对建筑工程中的建筑面积不再要求按照建筑功能使用。
修改并补充了房地产经营合同的规定,扩大了转让合同类型,规定了合同的最低内容要求,并明确了适用原则,同时审查并统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改并补充了关于住宅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的规定。
建议补充多项新内容
部长表示,草案补充了房地产交易流程;补充了关于完成财务义务的规定,涉及根据新的公私合作投资法规定的BT项目。
补充了保障机制,对于房地产经营合同剩余5%的价值,通过转入冻结账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保障形式进行保障。
补充了可转让的房地产经营合同类型,包括买卖和租赁合同,适用于住宅、具有住宿目的的房屋以及建筑工程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未来形成的资产以及部分尚未根据土地法规定获得证书的现有资产。
随后进行审查,经济财政委员会主任范文买建议明确以下情况:对于此前已由总理根据法律规定批准投资主张的跨省项目、涉及国防安全、重大财务义务或需要中央机关意见或决定的特殊机制的项目,下放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项目转让的具体情况。
同时,规定期限、意见价值、决定公开以及数据更新。
在总结内容时,国会副主席阮鸿典明确指出,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提请国会在第一次非常会议上审议并对修订《房地产经营法》的政策方向提出意见。
建议政府继续指导起草机构充分研究采纳,对修订法律的政策方向全面负责,抓紧完善文件以送交国会代表征求意见,确保质量和进度。

建议补充多项新内容
部长表示,草案补充了房地产交易流程;补充了关于完成财务义务的规定,涉及根据新的公私合作投资法规定的BT项目。
补充了保障机制,对于房地产经营合同剩余5%的价值,通过转入冻结账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保障形式进行保障。
补充了可转让的房地产经营合同类型,包括买卖和租赁合同,适用于住宅、具有住宿目的的房屋以及建筑工程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未来形成的资产以及部分尚未根据土地法规定获得证书的现有资产。
随后进行审查,经济财政委员会主任范文买建议明确以下情况:对于此前已由总理根据法律规定批准投资主张的跨省项目、涉及国防安全、重大财务义务或需要中央机关意见或决定的特殊机制的项目,下放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项目转让的具体情况。
同时,规定期限、意见价值、决定公开以及数据更新。
在总结内容时,国会副主席阮鸿典明确指出,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提请国会在第一次非常会议上审议并对修订《房地产经营法》的政策方向提出意见。
建议政府继续指导起草机构充分研究采纳,对修订法律的政策方向全面负责,抓紧完善文件以送交国会代表征求意见,确保质量和进度。
(编译:Jon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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