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在貫徹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的會議上,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陳士清表示,上述內容被補充到關於黨員不得做之事的第207條規定第12條中。
據他介紹,全國正在精簡組織機構、調整行政單位,因此這一要求非常必要,旨在防止利用重組過程將不具備能力、威信的人員安排到有權分配資源的崗位上。
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透露,中央執行委員會於2026年7月26日頒佈了第207條規定,取代2021年的第37條規定。文件仍包含19條,分為三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任務與預防腐敗、浪費、消極相結合;保持道德品質、生活方式。
保持結構不變是為了確保穩定性和連續性,幫助黨員易於理解、記憶和運用。修改內容重點補充了新形勢下出現的行為,與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相一致。
在履行職責、任務組中,黨員不得干預、影響或讓親屬、他人利用自己的職務、權力、影響力謀取私利。知道貪汙、浪費、消極行為但未報告、處理或指示處理也被視為違規。
文件同時界定了鼓勵創新、創造與利用這一主張犯錯之間的界限。黨員不得利用試點、特殊機制、政策或保護敢於思考、敢於擔當、敢於負責的幹部的主張來謀取私利、貪汙、浪費、消極或包庇這些行為。
“這是非常重要的界限,不容忍以創新、創造之名謀取私利、犯錯”,陳士清說。
控制資源分配
第10條禁止黨員以不透明、違反黨和國家規定和法律的方式調動、分配、使用資源。
值得注意的是,有權限的人不得設計特殊標準、條件,以便為一個或幾個組織、企業、個人獲得資源創造優勢,導致不公平競爭。這一內容旨在控制消極現象,確保國家資源得到公開、透明、有效的分配。
其他補充行為包括:不誠實地解釋財產來源、收入變動;逃稅、欺詐;轉移財產、使違規行為合法化;不執行有權機關的結論、決定。
第11條補充了騷擾、刁難行政手續辦理;逃避、推諉、怕擔責任;言行不一;敷衍了事、拖延建言獻策和執行任務的行為。這些內容“旨在克服上熱下冷、幹部逃避、怕擔責任、不敢做或阻礙發展的狀況”。
文件還在“不執行”之外補充了“執行不正確、不充分”的行為。這一要求旨在處理半途而廢、不到位的情況,其後果可能不亞於不執行。
對於申訴、舉報人,黨員不得收買、威脅、打擊報復。保護範圍擴大到打擊腐敗、浪費、消極的鬥爭者及其親屬。
調整數字空間中的行為
在思想政治組中,第5條禁止黨員直接或鼓動組織、個人創作、製作、出版、儲存、發行、傳播歪曲歷史的文化產品、文學藝術作品;汙衊黨和國家領袖、領導;破壞黨和國家及制度。
陳士清表示,這一內容旨在及時調整互聯網、社交網絡、數字平臺上的行為,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創建、傳播虛假信息。這是數字社會中預警、預防和處理違規的依據。
與數據相關的內容也被補充,以防止提供、洩露、丟失或傳播黨和國家的秘密文件、數據。集團利益、局部利益、濫用職權以及反對、否定革新路線理論的行為被更清晰地識別。
在道德品質、生活方式組中,黨員不得對社會的錯誤行為冷漠、麻木不仁;利用民族機制、政策謀取私利;實施違反社會道德、法律的行為。
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建議各級黨委、黨組織將遵守19條規定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檢查和監督;納入黨委、支部活動內容以及自我批評、批評。各單位需經常掌握黨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質、生活方式狀況;及時發現、提醒、糾正和預防違規行為於萌芽狀態。
“19條是每個幹部、黨員自我對照、自我修正、自我鍛鍊和完善的準則,有助於嚴明紀律、鞏固人民對黨的信任”,陳士清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