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严禁利用机构重组安插亲信

7月29日上午,在贯彻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士清表示,上述内容被补充到关于党员不得做之事的第207条规定第12条中。

据他介绍,全国正在精简组织机构、调整行政单位,因此这一要求非常必要,旨在防止利用重组过程将不具备能力、威信的人员安排到有权分配资源的岗位上。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透露,中央执行委员会于2026年7月26日颁布了第207条规定,取代2021年的第37条规定。文件仍包含19条,分为三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任务与预防腐败、浪费、消极相结合;保持道德品质、生活方式。

保持结构不变是为了确保稳定性和连续性,帮助党员易于理解、记忆和运用。修改内容重点补充了新形势下出现的行为,与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相一致。

在履行职责、任务组中,党员不得干预、影响或让亲属、他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力、影响力谋取私利。知道贪污、浪费、消极行为但未报告、处理或指示处理也被视为违规。

文件同时界定了鼓励创新、创造与利用这一主张犯错之间的界限。党员不得利用试点、特殊机制、政策或保护敢于思考、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干部的主张来谋取私利、贪污、浪费、消极或包庇这些行为。

“这是非常重要的界限,不容忍以创新、创造之名谋取私利、犯错”,陈士清说。

控制资源分配

第10条禁止党员以不透明、违反党和国家规定和法律的方式调动、分配、使用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有权限的人不得设计特殊标准、条件,以便为一个或几个组织、企业、个人获得资源创造优势,导致不公平竞争。这一内容旨在控制消极现象,确保国家资源得到公开、透明、有效的分配。

其他补充行为包括:不诚实地解释财产来源、收入变动;逃税、欺诈;转移财产、使违规行为合法化;不执行有权机关的结论、决定。

第11条补充了骚扰、刁难行政手续办理;逃避、推诿、怕担责任;言行不一;敷衍了事、拖延建言献策和执行任务的行为。这些内容“旨在克服上热下冷、干部逃避、怕担责任、不敢做或阻碍发展的状况”。

文件还在“不执行”之外补充了“执行不正确、不充分”的行为。这一要求旨在处理半途而废、不到位的情况,其后果可能不亚于不执行。

对于申诉、举报人,党员不得收买、威胁、打击报复。保护范围扩大到打击腐败、浪费、消极的斗争者及其亲属。

调整数字空间中的行为

在思想政治组中,第5条禁止党员直接或鼓动组织、个人创作、制作、出版、储存、发行、传播歪曲历史的文化产品、文学艺术作品;污蔑党和国家领袖、领导;破坏党和国家及制度。

陈士清表示,这一内容旨在及时调整互联网、社交网络、数字平台上的行为,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创建、传播虚假信息。这是数字社会中预警、预防和处理违规的依据。

与数据相关的内容也被补充,以防止提供、泄露、丢失或传播党和国家的秘密文件、数据。集团利益、局部利益、滥用职权以及反对、否定革新路线理论的行为被更清晰地识别。

在道德品质、生活方式组中,党员不得对社会的错误行为冷漠、麻木不仁;利用民族机制、政策谋取私利;实施违反社会道德、法律的行为。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建议各级党委、党组织将遵守19条规定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监督;纳入党委、支部活动内容以及自我批评、批评。各单位需经常掌握党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生活方式状况;及时发现、提醒、纠正和预防违规行为于萌芽状态。

“19条是每个干部、党员自我对照、自我修正、自我锻炼和完善的准则,有助于严明纪律、巩固人民对党的信任”,陈士清说。

(编译:Cici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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