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越南中央頒佈第21號決議,就修改《土地法》及相關法律的觀點和方向作出規定,取代2022年第18號決議。

對於新建公寓,住宅使用期限將根據建築工程的使用年限來規定。期限屆滿後,公寓業主可按規定履行財務義務以重建公寓。

中央同時要求最大限度限制在城市地區(尤其是大城市)的分塊出售土地。對於國家所有的出租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務住房,土地使用期限為長期。

國家將在土地交付和租賃方面出臺優惠政策,以吸引私營部門開發價格合理的出租住房。另一個試點機制是國家收購開發商無法繼續實施或無法轉讓的商業住宅項目,以補充國家所有的住房儲備。項目收購價格必須準確、充分、合理地計算開發商的投入成本,不包括級差地租。

對於國家管理的土地,土地交付和租賃主要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或使用土地的項目招標進行。這一過程必須公開、透明、有競爭性,選擇有能力有效使用土地的適當主體,並確保公共和私營部門在土地獲取方面的平等。

必須明確必須拍賣、招標、不經拍賣或招標而交付或出租土地以及投資者自行協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每種方式都需有具體的條件、標準、程序、責任和監督機制。

土地使用者可根據使用目的、範圍和使用期限,選擇按年或一次性支付全部地租。《土地法》將謹慎研究對某些土地使用類型的有限期交付和租賃機制,充分評估其對經濟社會、房地產市場、信貸和人民財產權的影響。

中央還要求減少規劃數量,逐步在各行政單位範圍內基於現有規劃的整合建立統一規劃。國家土地利用規劃應將土地劃分為合理的大類,以降低用途變更的行政成本。

水稻種植用地管理政策將從規定最低面積的“硬性”規定轉向允許低效耕作面積轉換。轉換過程必須嚴格管理,避免隨意適用,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越南新建公寓將規定使用期限

土地徵收後的生活重建

中央要求從“賠償被徵收財產”的思路轉向“國家徵收土地後為人民重建生活”。政策必須改善被徵收土地者的住所、生活條件和生計。

對於因國防、安全、經濟社會發展等國家公共利益而確需徵收土地的項目,其標準和徵收範圍必須更加明確。規定需足夠嚴格以避免濫用,但不得給項目實施造成困難。

當投資者已就大部分面積達成協議並獲得項目範圍內絕大多數土地使用者的同意時,國家將收回項目的剩餘面積。

補償、扶持和重新安置項目將作為獨立項目先行實施。地方政府可根據地方特點和項目性質決定其他扶持政策。重新安置區必須具備必要的基礎設施和服務,並保障居民的謀生手段。

地方決定土地價格

土地價格由國家決定,依據各時期的發展目標,確保生產、經營的合理投入成本,提高經濟競爭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土地價格的確定必須基於數據、科學方法,公開、透明,並與相關專業數據庫連接;不得被操縱或形成虛假價格。

國家頒佈土地價格表、價格調整係數、土地使用費和地租費率以及補償比例,根據實際情況和土地類型,平衡國家、土地使用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

中央制定框架標準、原則、方法和檢查監督機制;地方決定土地價格。中央財政部門履行土地價格的國家管理職能。在地方,財政部門牽頭,與農業和環境部門及相關單位協調製定土地價格表和價格調整係數。

土地使用費和地租收入必須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合理分配。因規劃實施、基礎設施投資、土地用途變更或城市空間擴展而產生的土地增值部分,將進行調節以防止利益集團、腐敗、浪費,同時為基礎設施發展、城市改造、出租住房和社會保障創造資源。

克服房價遠超真實需求的問題

財政和稅收政策將按路線圖研究,以克服土地閒置、延遲使用、囤積和炒地等扭曲市場、使地價和房價遠超真實需求和人民支付能力的問題。決議要求“設計政策,使囤地不使用變得比投機利益更昂貴”。

職能部門被責成研究對房地產經營盈餘的級差地租調節政策;對閒置土地、未投入使用土地徵收更高稅率,以限制投機、防止浪費、淨化市場。

土地使用稅政策將根據國際慣例、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優惠政策適用於貧困戶、少數民族和山區同胞、低收入者、僅有一處住房者和有功人員家庭。

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市場將朝著透明、健康、穩定、可持續的方向發展。關於規劃、項目法律狀況、土地價格、交易、財務義務、抵押狀況、糾紛和土地使用的信息必須公開。

土地使用權交易將逐步實行強制登記。土地數據將與規劃、公證、稅務、銀行、擔保登記和房地產經營數據連接。鼓勵通過交易所交易、銀行結算和非現金支付,以適應不同主體和交易方式。

到2026年底,必須為所有已收集信息的土地地塊建立數字數據庫。到2027年底,全國基本完成缺失面積的測量、製圖、地籍檔案和數據庫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