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僱主不得安排懷孕或育兒女性勞動者夜間工作、加班或出差。女性勞動者在經期每天可休息30分鐘,育兒不滿12個月的每天可休息60分鐘,休息期間照發工資。

第283/2026號法令規定了違反女性勞動者權益的處罰措施,自9月10日起生效。對下列11種行為處以1000-2000萬越南盾罰款: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性勞動者加班、夜間工作或遠途出差;強迫懷孕6個月以上的女性勞動者在高原、偏遠地區、邊境、海島工作;未為從事繁重、有毒、危險或特別繁重、有毒、危險且影響生育和育兒功能工作的懷孕女性勞動者調換工作或減少工時。

同樣處以1000-2000萬越南盾罰款的行為還包括:未允許女性勞動者在經期每天休息30分鐘;未允許育兒不滿12個月的女性勞動者每天在工作時間休息60分鐘,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僱主在女性勞動者產假期滿後未能確保其返回原崗位的,也將被罰款。《勞動法》規定,女性勞動者返崗時,工資和福利不得低於產假前。如果原崗位已不存在,僱主必須為其安排其他工作,且工資不低於產假前。

上述罰款也適用於在女性勞動者懷孕或育兒不滿12個月期間合同到期時,未優先續簽新合同的行為。

不給予育兒女性勞動者每天60分鐘休息將被罰款1000-2000萬越南盾

僱主也不得對懷孕或休產假的女性勞動者、育兒不滿12個月的人員進行紀律處分;不得因女性勞動者結婚、懷孕、休產假或育兒不滿12個月而解僱或單方終止合同。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僱主為個人且死亡、被法院宣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失蹤或死亡等情況。

對於未在擁有1000名以上女性勞動者的工作場所設立母乳收集和儲存室;未充分提供有關工作危險性、風險和要求的信息以供勞動者選擇;未確保使用女性勞動者從事影響生育和育兒功能的工作時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行為,也將處以1000-2000萬越南盾罰款。

除繳納罰款外,僱主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向女性勞動者支付其在經期和育兒不滿12個月期間未被允許休息的相應工資;因女性勞動者結婚、懷孕、休產假、育兒不滿12個月而解僱或單方終止合同的,必須恢復其工作。

對僱主在決定涉及勞動者權利和利益的問題時未徵求女性勞動者或其代表意見的行為,處以500-1000萬越南盾罰款;未確保性別平等及促進性別平等措施,且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包括招聘、安排、分配工作、培訓、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及其他制度等方面。

違反未成年工、老年工、殘疾工規定的處罰

《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未滿18歲的人;15歲至未滿18歲的人不得從事禁止的工作或前往禁止的場所;13歲至未滿15歲的人可從事清單中的輕便工作;未滿13歲的人可從事適當工作。

使用未成年工的僱主如未設立單獨跟蹤簿冊,或雖設立但記錄不全、未在主管機構要求時出示,將被處以100-200萬越南盾罰款。

對使用未成年工但未取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使用未滿15歲的人工作但未與其或其合法代表簽訂書面合同;安排工作時間影響學習;無健康檢查證明;未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健康檢查;超時工作;安排15歲至未滿18歲的人加班、夜間工作等行為,處以2000-2500萬越南盾罰款。

對使用13歲至未滿15歲的人從事許可範圍以外工作的行為,最高處以5000-7500萬越南盾罰款。

涉及殘疾工的違規行為,對僱主在決定權利和利益問題時不徵求勞動者意見;安排輕度殘疾且勞動能力下降51%以上或重度、特別重度殘疾的勞動者加班、夜間工作(除非本人同意)等行為,處以500-1000萬越南盾罰款。

對安排老年工從事繁重、有毒、危險或特別繁重、有毒、危險且對老年工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工作(除非確保安全勞動條件)的行為,處以1000-1500萬越南盾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