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日,山成社公安通報稱,已對陳廷輝(24歲,居住在多樂省德平社蘇比村)故意向主管機關、組織報告虛假不實信息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350萬越南盾。
此前7月2日,阿輝到山成社公安報案稱,當天上午8時左右,當他經過山成社靜壽村的一條土路時,被4名陌生人用刀和針管控制,搶走了4000萬越南盾。
由於認定案件具有嚴重犯罪跡象,山成社公安迅速動員力量進行核實,收集文件和證據,並與相關人員進行了談話。
經核實,警方認定並未發生阿輝所述內容的搶劫財產案件。其身體上的所有傷痕和衣服上的破口都是阿輝自己造成的,目的是偽造現場、捏造被搶劫財產的事實。

據公安機關稱,報假警行為影響了接收和處理犯罪舉報的工作,浪費了職能部門的時間、精力和資源。
根據政府第282/2025/NĐ-CP號法令第8條第3款c項,山成社公安已對陳廷輝處以350萬越南盾罰款。
公安機關提醒民眾,發現涉及安全、秩序的事件時,應及時報案並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並對所報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一切以逃避責任、謀取私利或阻礙國家機關活動為目的的捏造、報假警行為,都將依照規定受到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