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國會聽取了關於處理涉及國有經濟、民營經濟、科學技術、改革創新和數字化轉型違法行為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草案的呈文。
受總理委託作呈文,公安部長梁三光表示,草案旨在為保護敢想敢幹、為公共利益、不貪汙、不浪費、不消極的幹部提供法律依據。決議體現了人本、寬恕的政策,以政治、經濟、社會效益作為選擇適當處理方式的依據。經濟、民事、行政措施優先;刑事處理是最後手段。然而,利用這一機制進行貪汙、浪費、消極行為的人將被嚴肅處理。

草案規定,當違規行為滿足以下6個條件時,訴訟機關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貪汙;行為是為了公共利益;投資、生產、經營、科技應用、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活動已完成,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沒有申訴舉報,或申訴舉報已徹底解決;不造成財產流失浪費,或已全部彌補後果;違規者如實申報事實,有效幫助發現和處理犯罪。
在解釋頒佈決議的必要性時,政府認為關於投資、國家資本和財產管理、土地、財政、預算、公共採購、股份制、招標的法律還存在重疊、矛盾。國家管理仍偏重事前檢查、申請-審批機制,而發展要求需要快速、靈活、創新的決策。
在國有經濟領域,尤其是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和公共資產管理,任務執行往往涉及大量財產、多層手續,並受多部專業法律調整。現實中存在因規定不明確、政策變化、緊急情況處理要求、市場客觀風險或經營決策未達預期而導致違規的情況。

民營經濟在獲取資本、土地、技術、數據和高素質人力資源方面仍面臨諸多障礙。一些經營條件不合理,合規成本高,法律環境尚未真正穩定、可預測。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審查機構,同意頒佈決議的必要性,以處理一些法律尚未修改補充時的緊迫問題;排除解決案件和事件的障礙。然而,委員會建議政府量化違規分類標準和寬大政策適用條件;建立嚴密的控制監督機制以防止濫用,確保沒有禁區、例外。
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正在修改的背景下,委員會認為決議只規定真正緊迫的問題,明確將繼續法律化的內容,以避免重疊。
決議草案將按簡化程序和手續由國會審議通過。
山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