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學校合併後:每所學校有多少校長、副校長?

政府剛頒佈了一項決議,規定在實施省級、鄉級公立學前教育、普通教育、繼續教育、職業教育機構合併時,校長、主任、副校長、副主任以及教育輔助人員的結構、數量及若干政策。

副職數量按規定執行,其餘將進行安排

據此,決議具體規定了校長、主任、副校長、副主任的結構、數量及職務津貼保留制度,具體如下:每個被合併的教育機構有1名校長或1名主任。

對於副校長、副主任職務,決議規定:學前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繼續教育中心、主校區安排1名副校長/副主任,每個分校安排1名校長或1名副主任。

對於中專學校、職業高中,副校長人數按照有關副職人數的法律規定執行。對於職業教育-繼續教育中心,主辦公地點安排1名副主任,每個分校安排1名副主任。

實施合併後,剩餘的校長、主任、副校長、副主任將按照以下原則安排:安排到教師(教育工作者)崗位或其他適合其專業能力、業務水平、培訓專業的崗位上。

合併後剩餘的校長、主任、副校長、副主任如有辭職意願,則按照政府第154/2025號法令的規定,執行精簡編制政策。

如果校長、主任、副校長、副主任因合併而卸任或被任命到職務津貼較低的新職位,則依照政府第178/2024號法令的規定,保留其領導職務津貼。

關於教育輔助人員的安排規定

對於教育輔助人員,決議明確規定了學前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和繼續教育中心的結構和數量。具體而言,會計、文秘、出納崗位由教育機構(主校、分校、教學點)共用,每個崗位安排1人。

對於會計崗位,屬於寄宿制、半寄宿制學校且規模達到40個班及以上的,可最多安排2人。

設備、實驗、圖書館、教務、學生諮詢、殘障教育支持、信息技術、學校醫療等工作崗位,分別為主校和每個分校安排,每個工作崗位安排1人。

直接管理教育機構的單位按照規定決定教育輔助人員的配置數量。必要時,根據規模和實際情況,決定安排一人擔任一個或多個適合其能力、專業和任務的工作崗位,且不得超過主管機構核定的人員編制總數。

對於職業學校,人員數量按照教育機構的組織活動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合併後,剩餘人員將根據以下原則安排:安排到尚有定員缺口的教輔人員工作崗位。如果尚未達到該工作崗位的培訓進修標準,則保留其當前職務代碼、職稱、薪級係數。待合併後達到標準時,再任命職稱,按工作崗位或職業等級規定定薪。

三年內未能達到學歷標準者將被要求離職

自決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教育輔助人員必須滿足崗位所要求的學歷標準。如果達不到,則根據規定離職或退休、精簡編制,除非有特殊情況由直接上級審議決定。

決議還強調,不符合學歷標準者不得安排到學校衛生崗位。不符合會計崗位標準、條件或屬於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情形的人員,不得安排到會計崗位。

如果達到教師標準培養水平和專業能力要求,則安排到教師崗位。合併後剩餘的教輔人員,則執行精減編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