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議削減47項、簡化4項、修改補充3項在無線電頻率、電信、電子交易和技術轉讓領域的經營條件。
8月7日上午,科技部部長武海軍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了關於修訂補充無線電頻率、電信、電子交易和技術轉讓四部法律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
據政府表示,除了廢除、削減和補充經營條件外,預計指導文件還將繼續廢除4項、修改或補充78項行政手續。此次修法旨在推進行政分權、降低企業合規成本,並完善國防安全領域共用電信基礎設施的機制。一些困難已通過政府決議、法令解決,但這只是過渡性解決方案,需在2027年3月1日前完成立法。
對於無線電頻率領域,草案削減了許多被認為與現行管理機制重複的許可證發放條件,將重點轉向基於發證數據和證書的事後檢查。
無線電操作員培訓規定也將被廢除,以將該活動移出有條件經營行業名錄。但航海、航空和業餘無線電設備操作人員仍須具有能力確認證件。證書的發放和收回權限按領域劃分給建設部、國防部、公安部、科技部。
政府認為,這種做法仍能確保設備操作人員的能力,同時減少對培訓活動的條件。
在電信領域,草案取消了企業在申請許可證時“未處於解散、破產過程中”的條件,因為該規定實際上並未發生。要求編制技術方案、經營方案簡化為了經營和技術計劃。
域名註冊、維護服務也被提議取消運營條件,這與將該領域移出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名錄相符。
關於電子交易中的信任服務,政府提議取消變更內容和續延許可證的手續。需要調整的信息已在共享數據庫中,許可證過期的情況將按重新簽發手續處理。
草案同時將批准國家科技市場發展計劃、頒佈技術進口、轉讓、應用和創新計劃與政策的權限從總理轉移給科技部部長。政府認為,分權將縮短處理時間並增強專業機構的主動性。

草案還將國有企業直接服務於國防安全的特殊情況下的頻段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從最長3年延長至5年。項目效果評估時間從許可證到期前3個月改為9個月,但實施總時間仍不超過10年。
據政府稱,目前的3年週期不適合移動網絡投資時間,且數據不足以評估頻段使用效率。延長初始許可期限有助於企業主動投資,避免基礎設施浪費。
草案還擴大了電信基礎設施共享形式,不限於合同,還可以通過其他協議進行,包括為國防安全免費共用的情況。只有在電信企業無法就共享基礎設施價格達成一致時,才適用價格協商。
在審查法律草案時,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海同意削減經營條件,但建議明確規定事後檢查方式,基於商品、服務的風險水平以及數據互聯互通能力。
委員會同意將頻段許可期限延長至5年,但認為這是高價值資源,需要將確定國防安全頻段比例的依據立法化。
對於基礎設施共享機制,審查機構建議明確適用範圍、企業成本補償方案以及保密國家秘密的要求。域名服務“.vn”即使移出有條件經營名錄,仍需足夠有力的事後檢查工具,因為涉及數字主權。
委員會多數成員贊成取消信任服務許可證續期手續,但建議重新簽發手續必須簡單、快捷,避免取消一項手續卻產生更復雜的流程。
對於將國家項目批准權限從總理下放給科技部部長,一些意見建議審慎考慮,因為這些項目具有跨部門性質,需要政府和總理的協調作用。
國會將於8月13日分組討論該法律草案,並於8月24日下午表決通過。
山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