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未經勞動者同意要求加班,將被罰款2000萬至2500萬越南盾。
第283/2026號法令自9月10日起生效,明確規定了勞動、社會保險及越南人依據勞動合同出國勞務三個領域的行政違規罰款標準。其中在勞動領域,處罰適用於就業、招聘、勞動管理和勞動關係、勞動安全衛生、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等常見違規行為。
例如,用人單位遲發工資最高可被罰款5000萬越南盾,組織超時加班最高可被罰款7500萬越南盾。特別是,用人單位申報的社保繳費工資低於法定標準,將被認定為逃繳行為。除罰款外,違規者還須補繳本金,並按每日0.03%支付利息。
對於勞動和社保領域的一些違規行為,最輕的處罰是警告,最低罰款50萬越南盾,個人最高罰款7500萬越南盾,組織最高1.5億越南盾。在輸送越南人到國外務工領域,企業最高可被罰款2億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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