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部長林氏芳青:對涉及領袖、民族歷史的內容實施“三環”管控

8月9日上午,越南國會討論《出版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草案。

建議單獨立法規定監察、檢查及違規處理

國會代表阮太學(多樂省)就出版社負責人及副職的任職標準提出意見,指出草案刪除了負責人及副職須“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質好”的要求。

他表示,對於出版社領導而言,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非常重要,是經過實踐檢驗的素質、人格與品德,學歷無法體現。

在當前條件下,出版社負責人更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但草案卻刪除了這一要求。

關於監察、檢查與違規處理工作,他表示,越共中央書記處已頒佈關於加強黨對出版工作領導的第04號指示,其中一項重點任務是加強監察檢查,及時嚴肅處理違規行為。

他認為,草案54條中雖然提及監察、檢查活動,但力度不夠,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震懾不足。因此建議重新審查,必要時單獨立法規定監察、檢查和違規處理工作。

他強調:“近期出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已受到法律處理,主管機構認定原因在於監察、檢查工作鬆懈。”

國會代表阮氏越娥(海防市)贊同加強對特殊內容出版物的管控,但認為三層管控機制需要更明確地法律化,以做到嚴密,避免出現不確定的法律空白期。

根據草案,對於屬於政府規定目錄的作品和資料,出版社必須提交出版計劃登記,並附上主管部門批准的稿件審定結果。

在提交送審樣本後,此類出版物須在獲得文化、體育與旅遊部意見後方可發行。

她同意涉及國家主權、民族歷史、領袖及特別敏感問題的內容需要更嚴格的管控機制。採納意見的報告也說明,三層機制是為了保障文化安全和思想安全。

草案授權政府確定目錄和提出意見的期限,但法律尚未明確將某一選題納入特別管控的基本標準,也未規定若主管機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法律後果。

這是一個需要斟酌的問題,因為出版物已完成全部流程,但若未獲得國家機關意見則不得發行。

答覆的期限和責任不僅是行政程序問題,還直接影響出版社的自主權、作者權利及相關合同關係。

因此,她建議法律應規定確定特別管控出版物的基本原則和標準組,同時規定管理機關答覆的最長期限。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必須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且只能在限定範圍內延期。這樣既能嚴格管控敏感內容,又能保障國家機關的問責責任。

越南部長林氏芳青:對涉及領袖、民族歷史的內容實施“三環”管控

對涉及領袖、民族歷史的內容實行更嚴格管控

關於這一內容,越南部長林氏芳青表示,根據近期出版工作實際並吸納代表意見,草案繼承了2012年《出版法》關於最遲在發行前10天向國家管理機關提交送審樣本的規定。

同時補充規定,更加嚴格管控重要、複雜、敏感的內容,如涉及領袖、民族歷史、革命戰爭、文化名人、民族英雄、黨和國家領導人等,並授權政府制定實施細則。

部長強調,草案還補充規定以形成嚴密的三環管控。

具體而言,出版社審定內容,提交主管部門批准出版計劃;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出版計劃;國家管理機關審定送審樣本,並在出版社決定發行前提出意見。

部長表示,規定出版前10天提交送審樣本,並不意味著必須等滿10天才可發行,而是為了明確出版社對投放市場出版物的責任,同時通知國家管理機關處理可能存在的違規問題。

關於草案中的三環管控,部分代表建議明確期限、目錄、標準或權限,是應在法律中作框架規定還是授權政府細化,部長表示將繼續研究完善。

關於檢查監督工作,部長表示將在草案中進一步審查、研究並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