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0日,越南常務副總理范家督在公安部及相關部委就公安部提出的“生產、組裝並試點登記流通、使用電動三輪車”方案進行工作會議時,作出了上述指示。
試點在城市的三項活動中,調動社會化資源
根據該方案,電動三輪車將在三類活動中研究、生產和試點使用:城市垃圾收集運輸;郵政、物流;輔助消防和道路清洗。
公安部強調,研發電動三輪車並非旨在恢復此前自制的三輪車模式,而是面向一種新型車輛。
該方案預計在各大城市、人口密度高、小巷多、街道狹窄的區域試點。研究在海島地區、生態旅遊區和發展綠色旅遊的地區應用。
試點車輛必須滿足質量、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並在可控範圍內運行。
該方案還計劃調動社會化資源,讓企業參與研究、生產、組裝和運營車輛。
會議上,各部門基本統一了研究、試點電動三輪車的方針。各方意見認為,這種車輛能滿足城市的一些實際需求,有助於城市美化。
然而,各方意見建議在實施前繼續完善方案,特別是明確車輛分類、技術標準和規範、註冊、流通和駕駛人條件。考慮試點範圍和規模,嚴格控制適當的數量和參與頻率。完善技術安全、標準、充電基礎設施等規定…
組織生產、組裝和選擇參與企業需要確保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制定提升國內生產能力的路線圖,逐步掌握技術。明確試點期間和試點後的管理機制,特別是如果不允許繼續廣泛流通的情況。

評估社會化實施時的可行性和可持續性
綜合各方意見,副總理強調試點該模式的必要性,但要求公安部仔細評估方案,優先聚焦垃圾收集和運輸活動。
計算郵政、物流活動的實際需求和發展趨勢,以確定合適的試點規模。考慮該類型車輛支持消防活動的可能性。
需要明確實施該方案時社會化的可行性和可持續性,包括生產投資和運營、維護、確保效益。對於垃圾收集活動,要計算經費機制、企業參與的可能性。社會化企業不是公益企業。與地方溝通實際需求和使用能力。
該方案不使用預算,不提出稅收、海關、進口支持機制,符合社會化方向。
然而,需要評估在地方已有其他收集運輸方案的情況下的可行性。不要提出要求導致國家必須安排經費,或地方必須執行,當已有更有效的其他方案時。
據此,公安部將在2026年8月內吸收意見、完善方案,向政府報告並徵求政府成員意見。繼續研究試點的範圍、地點、時間和內容,限制風險,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並具有可行性,以長期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