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劉氏翠恆建議不對家庭暴力、侵害兒童、販賣人口案件進行調解,以避免拖延採取司法措施保護受害者。

8月10日上午,在就基層調解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見時,富壽省代表團樂鴻劇院職員、代表劉氏翠恆認為,可以調解的案件範圍尚未明確規定。

草案不允許對必須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處理的行為進行調解,但又規定調解不取代這些處理措施。據劉氏翠恆女士稱,上述兩項內容可能導致不同的理解和適用。

實際上,一些婦女、兒童遭受嚴重暴力、侵害的案件,仍被基層政府按照“以和為貴、家醜不外揚”的心理進行調解。這導致施暴者繼續挑釁,受害者長期受到傷害,而緊急保護措施卻遲遲未能適用。

劉氏翠恆女士建議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對家庭暴力、侵害兒童和販賣人口案件進行調解;不得利用調解拖延採取司法措施保護受害者。

越南建議禁止調解家庭暴力案件以保護受害者

司法部長黃清鬆解釋稱,基層調解旨在解決矛盾、糾紛,不適用於必須刑事或行政處理的行為。草案規定了總原則,可調解的違法類型將在法令中明確。

據部長稱,有違法跡象但危險性低、尚未構成行政處罰或起訴依據的行為,仍可進行調解。其中,一些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預防和反對家庭暴力違法行為,鼓勵調解以防止再次發生並修復關係。

草案還要求調解員如發現嚴重行為、威脅生命、健康或涉及國家秘密,必須立即停止調解。該規定旨在防止調解成為以其他強制措施替代處理違法行為的途徑。

黃清松先生表示,起草機構將吸收代表意見,繼續審查草案,並在指導文件中作出更具體的規定。

擔憂線上調解引發新矛盾

草案允許直接、在線或兩種形式相結合進行調解,需各方參與。現行法律主要規定直接調解,以口頭形式且各方到場。

林同省公安廳副廳長、代表黃玉廉贊同補充在線形式,因為這有助於解決家庭成員分散各地、無法共同返回本地時的糾紛。然而,這種方式存在洩露私人信息並引發新矛盾的風險。

越南建議禁止調解家庭暴力案件以保護受害者

他舉例,一方用其他設備秘密錄音、錄像,隨後剪輯併發布到社交網絡。圖像、聲音、財產信息或糾紛原因可能在參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保存、傳播。

“在村裡或居民小組的會面中,調解員可以看到房間裡的人。但在線調解時,無法默認知道屏幕後面是誰、誰在錄音錄像,以及數據會被傳到哪裡”,他說。

代表建議在線調解僅在各方同意時進行;參與者必須確認身份,並清楚知道誰在獲取交流內容。

錄音、錄像、複製、存儲或向他人提供調解內容必須徵得各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些活動還必須遵守個人數據保護和信息安全規定。

預計國會將於8月24日表決通過該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