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提議25歲以上才能向非家庭成員捐獻器官以避免器官買賣

越南衛生部正在就《人體組織、器官捐獻、摘取和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

25歲以上才能向非家庭成員捐獻器官

根據2006年《人體組織、器官捐獻、摘取和移植及遺體捐獻法》,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有權在生前、死後捐獻自己的組織、器官,並捐獻遺體。

據此,現行規定未區分向家庭成員捐獻和向非家庭成員捐獻的年齡條件。

衛生部在總結該法實施情況時認為,這一規定仍存在一些不足。具體而言,年滿18歲的人可能仍處於身體和認知發育過程中,職業和收入不穩定。

而法律尚未明確區分有親屬關係者與無親屬關係者之間的捐獻情形。

特別是,據世界衛生組織介紹,與判斷能力相關的大腦區域持續發育至25歲左右;腎臟在20至30歲時達到功能頂峰,40歲後開始衰退。

18至25歲的腎臟捐獻者在未來20至30年內患慢性腎病的風險顯著更高(估計終生風險為0.3%至0.5%,而普通人群為0.03%);專業機構也建議25歲以下者不要捐獻腎臟,除非捐獻給有血緣關係的人。

衛生部還引用了國際上關於非親屬捐獻者年齡的經驗。其中,美國一些移植中心對向不認識或無血緣關係者捐獻的人設定25歲年齡門檻。

目前,越南活體捐獻者的移植約佔移植總數的94%,存在買賣、強迫捐獻的風險。基於上述問題,草案建議將活體器官捐獻的年齡條件單獨列出。

據此,生前向家庭成員捐獻器官者必須年滿18週歲。生前向非家庭成員捐獻器官者必須年滿25週歲。

提議允許未滿18歲者在腦死亡、循環死亡後捐獻器官

衛生部還建議補充循環死亡後捐獻人體器官的情形。根據現行法律,只有腦死亡者才可以捐獻人體器官。

同時補充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未滿18歲者死後可捐獻人體器官。

具體而言,衛生部提議,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捐獻人體器官者須年滿18週歲,並已完成器官捐獻登記。

未進行捐獻登記的,須在死亡前以口頭方式向父母或監護人表達意願,或以書面形式表達,並獲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父母或監護人須就捐獻者的意願承擔法律責任。

未滿18歲者死後捐獻器官,須在死亡前以口頭方式向父母或監護人表達意願,或以書面形式表達,並獲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