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杜中將認為,未被選入或暫時無法服役的人需要以其他形式履行軍事義務,其中包括財政貢獻。

在第16屆國會第一次非例行會議上,代表阮公龍,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專職委員,建議研究一種機制,讓超過徵兵年齡但未被選中的公民仍能以某種形式為國家做貢獻。

這一建議再次提出了國會12年前曾討論過的問題:當只有一部分適齡公民被徵召時,其餘人如何履行保衛祖國的責任?

VnExpress採訪了副教授、博士、中將陳文杜,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原中央軍事法院院長、第12和第13屆國會代表,他曾建議設計更多的義務履行形式,其中包括財政貢獻。

– 軍事義務普遍適用,但每年軍隊只選拔一部分適齡公民。您在2014年提議財政貢獻時,想解決什麼問題?

– 軍事義務是強制義務。原則上,所有適齡、符合條件的公民都有責任履行。然而,適齡公民數量龐大,而每年的徵兵名額有限。因此,只有一部分人應徵入伍,經過大約兩年的訓練和服役。其餘大多數未被選中,目前還沒有相應的形式來履行這一責任。

問題在於,保衛祖國的責任應如何在現役服役者和未有機會入伍的人之間分配。如果法律只規定入伍一種形式,那麼大多數剩餘公民的責任就沒有得到充分確定。

基於這一現實,在2014年討論法律草案時,我和一些代表建議研究更多履行義務的形式。財政貢獻是其中一種方案,適用於符合標準但未被選中,或因有權機關決定而暫時無法服役的人。

目標不是允許公民用錢逃避入伍,而是為他們履行對國家的責任提供更多方式。徵兵需求和國防任務必須始終優先。

越南中將陳文杜:需要分擔軍事義務

– 阮公龍代表提出了公民超過徵兵年齡後以其他形式履行義務的問題,且不限於財政貢獻。這種思路與您之前提出的方案有何不同?

– 兩個想法都源於許多適齡公民沒有機會服役的現實,需要研究更多形式讓他們為國家做貢獻。

不同之處在於時間和適用範圍。阮公龍代表針對的是已超過徵兵年齡但未被選中的人。我之前提出的方案是在徵兵年齡內實施,財政貢獻是需要研究的形式之一。

在我看來,首先是符合條件的公民因年度名額有限而未被選中。此外,可以考慮一些特殊情況,因承擔必要工作、關鍵職位或是撫養多名家屬的主要勞動力而暫時無法服役。

然而,這不能成為每個人的隨意選擇權。正在工作、經商或高收入並不自然成為不入伍的理由。法律必須具體規定哪些情況確實因公共利益需要繼續工作,且缺勤會嚴重影響機關、企業或許多人的生活。

如果按此方案實施,適用年齡仍在徵兵年齡內,即18歲至滿25歲,對於因就讀大專、大學而暫緩者至滿27歲。

– 如果允許在徵兵年齡內進行財政貢獻,最大的擔憂是有錢人可能‘購買豁免權’,而審批過程容易產生請託—給與。如何確保這一機制不破壞平等原則?

– 如果設計成有錢人可以選擇不入伍,我不贊同。財政貢獻絕不能成為逃避軍事義務的途徑。

首先,軍事機關必須根據國防任務和徵兵指標選擇公民入伍。已收到徵召令的人必須服從,不能交錢替代。拖延、逃避或違反義務者不在考慮之列,必須依法處理。

只有未被選中或有權機關認定暫時無法服役的人,才能提出以其他形式履行義務的願望。檔案必須明確說明個人、家庭、工作情況以及申請理由。

法律還必須明確規定審批標準,如工作性質、公民缺勤的影響程度、受撫養人情況以及地方徵兵需求。如果只籠統規定公民可以‘因工作’或‘因家庭情況’進行財政貢獻,就很容易產生請託—給與。

接收、審批和決定過程必須公開,並有檢查、監督機制。利用政策偏袒有經濟條件者或公民虛報的幹部,都必須受到嚴肅處理。

越南中將陳文杜:需要分擔軍事義務

– 財政貢獻水平應如何確定,以免將義務變成可定價的交易?

– 不能機械地把兩年服役換算成金錢,因為軍人的貢獻不能僅用收入衡量。這筆財政貢獻不是購買不入伍權利的‘價格’,而是公民在無法直接服役時履行責任的一種形式。

貢獻水平應由有權機關根據統一標準決定,如平均收入、基本工資、地區最低工資和履行義務的時長。該水平應足以體現責任,但不能成為過重負擔或斂財工具。

政策還需要為低收入者、困難家庭、政策對象以及偏遠地區、邊境、海島公民設立減免機制。如果對所有人適用同一標準,低收入者將承受更大壓力,而有經濟條件者可能認為貢獻過輕。

貢獻只能在軍事機關批准公民以其他形式履行義務後進行。資金應直接上繳國家國庫,公開管理,優先用於國防任務、照顧現役軍人或直接服務保衛祖國的活動。

– 未入伍者仍在勞動、創造財富、就業並納稅。那麼政策應如何設計,以免成為義務疊加義務?

– 勞動、生產和納稅是公民的共同責任。軍事義務是保衛祖國事業中的特定責任,因此這兩項義務的目的和依據不同。

被徵召入伍的人之前也勞動、納稅,退伍後繼續像所有公民一樣履行財政義務。因此,不能將勞動、經商或納稅視為自然替代軍事義務。

財政貢獻即使被法律化,也不是對所有未入伍者徵收的附加稅。它僅在公民屬於有權機關允許以其他形式履行國防責任的情況下發生。

然而,財政貢獻只應被視為選項之一。起草機關還需研究民事服務、公益勞動、預備役訓練或其他合適的形式。

最終目標是確保所有公民共同分擔保衛祖國的責任,但以適合國防需求和實際情況的形式。

武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