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19/2026號法令詳細規定了《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中關於經營運輸汽車、牽引車、救護車、道路交通救援車、內部運輸車輛的行車記錄儀、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的一些條款。
該法令不適用于軍隊、公安力量執行國防安全任務的公路交通工具。
行車記錄儀、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可以集成在一個或多個設備中安裝於車輛上,但必須滿足各設備規定的完整功能和技術要求。
在技術要求方面,監控設備必須確保記錄到數據要求。
從行車記錄儀獲取的數據包括:車輛行駛軌跡、車輛運行速度、停車次數和時間信息、連續駕駛時間。
從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獲取的數據需要在所有光照條件下持續記錄。
從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獲取的數據也需要在所有光照條件下持續記錄,包括:乘客艙內圖像、上下車人員圖像。
其他數據根據公安部部長頒佈的國家技術規範規定。
行車記錄儀數據實時傳輸至交警局服務器
該法令還規定從公路交通工具上的監控設備獲取的數據傳輸方式如下:
從行車記錄儀獲取的數據必須實時傳輸至服務服務器,然後從服務服務器實時傳輸至交警局服務器。
從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和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獲取的數據,在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的行為、駕駛員造成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失安的行為、乘客艙內人員違法行為等數據方面,實時傳輸至服務服務器,然後從服務服務器實時傳輸至交警局服務器。
值得注意的是,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的行為、駕駛員造成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失安的行為、乘客艙內人員違法行為等數據在服務服務器上至少保存3個月,在交警局服務器上至少保存3年。
本法令自2027年7月1日起生效
對本法令第4條中關於8座以下(不含駕駛員座位)客運經營汽車、貨運經營汽車(牽引車除外)、內部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圖像記錄設備安裝規定,自2028年1月1日起執行。
對本法令第4條中關於29座以上(不含駕駛員座位)客運經營汽車的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安裝規定,自2029年1月1日起執行。
對本法令第4條中關於8座以上(不含駕駛員座位)至29座(不含駕駛員座位)客運經營汽車的乘客艙圖像記錄設備安裝規定,自2030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