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8月19日),法院開庭審理越南勞動榮軍社會部前副部長阮伯歡及27名被告的腐敗案,涉案金額300億越盾,隱瞞收入超過1.2萬億越盾,庭審繼續進行訊問。
在法庭上,一群企業主的供詞部分揭示了他們為何必須在辦理勞務輸出手續時“行賄”。
“每次來都要意思意思”
根據起訴書,阮伯歡及其在外國勞務管理局的一些下屬被指控刁難、騷擾經營勞務輸出業務的企業,共收受超過300億越盾。其中,阮伯歡被指控收受總額163億越盾,包括現金、美元、手錶。
被告嚴國興,黃龍公司董事長,在回答訊問時表示,公司多年來從事勞務輸出業務,經常要與部領導和外國勞務管理局打交道。
據被告嚴國興供述,輸出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必須經過多個審批環節,尤其是通過E7簽證將勞工送往韓國造船業的項目。
被告嚴國興辯稱,要開展這些項目,必須通過外國勞務管理局的“關卡”,公司才能招人。
由於經常要去管理機構提交手續、材料,嚴國興逐漸認識了前副部長阮伯歡、前局長宋海南以及其他一些領導。

然而,根據被告的供詞,儘管有工作關係,每次辦事仍然要“意思意思”。
審判長劉玉景直接問道:“如果不給錢,事情還能按正常程序辦理嗎?”
被告嚴國興回答:“沒有錢的話,肯定不順利。”
根據供詞,被告嚴國興總共給阮伯歡送過兩次錢,總額17萬美元。此外,被告還供認曾向宋海南送錢四次,以獲得許可。送錢的地點都在這些前部領導的辦公室。
審判長詢問每次送錢的具體數額,被告嚴國興表示事情已過去很久,記不清每次的數目。但給阮伯歡的兩次錢,他仍記得是17萬美元。
“逢年過節也經常要送禮,風俗如此”,嚴國興供述。
“對外”的錢從哪裡來?
嚴國興在法庭上陳述的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用於送給前部領導的資金來自對勞工的“差價”收費。
據被告稱,黃龍公司有兩套賬簿。一套反映按規定允許的收入,另一套則記錄制度外收入,用於“外交”、中介、尋找勞動力來源及許多其他費用。
被告嚴國興承認自己知道法律不允許向勞工收取某些費用。然而,這些費用仍向勞工宣傳,他們也同意繳納。
“被告意識到收取這些費用不符合規定”,嚴國興說。
根據起訴書,在2020-2024年期間,通過勞務輸出和租賃活動,與被告嚴國興有關的三家公司將資金留於賬外,未申報納稅,給國家造成超過2410億越盾的損失。
調查機構認定,企業賬外賬簿記錄的資金高達約1.2萬億越盾。
對於這一行為,嚴國興被起訴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但未被起訴行賄罪。
據調查機構稱,嚴國興及一些勞務輸出企業主具有行賄罪嫌疑。但這些人被認定是在遭到刁難、被設置障礙的情況下送錢;同時,他們如實供述並舉報了幹部的違規行為,因此調查機構不予追究這一罪名的刑事責任。
起訴書還認為,阮伯歡和宋海南利用職務之便,提出要求和程序,刁難企業,迫使企業不得不前來求助。
此外,還有一些幹部被指控暗示每份新申請或換髮許可證的文件需支付1億至4億越盾的費用。
“兩套賬簿早已存在”
訊問完嚴國興之後,審判庭轉而訊問被告的妻子范氏幸。范氏幸與丈夫被指控犯有同樣的罪名,即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
范氏幸承認了起訴書中的違規行為,並表示夫妻倆已全額補繳2410億越盾。
在黃龍公司的員工被告組中,阮庭探(原副總經理)承認曾簽署稅務報告,確認訂單方案,並指導尋找和招聘勞工。
然而,當被問及公司是否有兩套賬簿時,阮庭探供述直到被捕才知道。工作期間,沒有人向他解釋這件事,他只知集團內各公司共用同一套賬簿。
與此同時,被告鄧氏芳,黃龍公司原總會計師,供稱每家公司有自己用於報稅的會計賬簿,但使用共同的內部核算系統——即賬外賬簿。
“我入職時,公司集團已經存在兩套賬簿了”,鄧氏芳供述。
據被告稱,她知道設立賬外賬簿是不對的。然而,由於公司已向勞工收取了規定外費用,“如果沒有兩套賬簿,就無法核算”。
鄧氏芳確認賬外資金約1.2萬億越盾,用於尋找勞動力來源、培訓、中介、對外交往等各種支出。其中有些支出沒有發票、憑證。
在搜查黃龍公司過程中,調查機構查獲超過120萬美元現金及多種外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