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正式向國會提交房地產交易新流程,採用房地產電子標識碼

8月19日上午,建設部部長陳紅明受總理授權,向國會呈交關於修訂《房地產經營法》政策方向的呈文。

擴大合同轉讓;補充房地產電子標識碼

據陳紅明介紹,經過兩年的實施,《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暴露出一些需要研究修改、補充的內容。

其中,關於調整範圍和用語解釋的規定還缺乏具體性;尚未涵蓋新類型;關於現房和未來形成的房屋及建築工程經營的規定還不夠均衡。

另一方面,經營條件和行政手續仍繁瑣。關於信貸餘額比例和資金調動能力的規定不夠詳細;交易平臺和經紀活動的條件仍然繁瑣。

關於新增內容,建設部部長表示,法律草案補充了房地產交易流程;補充了以擔保/凍結方式完成BT項目財務義務的規定;保證房地產合同剩餘價值的5%;擴大合同轉讓;補充房地產電子標識碼。

根據附帶的《房地產經營法》草案,專門用一個條款來規定’房地產交易’。

其中,規定了房地產交易流程的6項內容,包括:檢查納入交易的房地產信息和條件;準備交易檔案;確立交易;按規定進行公證或認證;履行與國家結算和財務義務;交付房地產;完成交易,頒發證書或按規定的其他手續。

該條款還規定,根據本法規定,房地產進入交易時必須使用電子標識碼進行交易。政府將對此作出詳細規定。

在審查報告中,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贊同修改《房地產經營法》的必要性。然而,該法律草案在倉促時間內製定和完善,與其全面修改必要性的說明不相稱,尚未有確保突破性、減少行政手續的新政策。

因此,建議政府指導彙總、研究和完善完整的法律檔案,按規定在第二屆會議(2026年11月)上向國會提交,確保質量。

關於一些大內容,法律草案補充了外國人購買、租賃購買建築面積的權利。

據經濟與財政委員會稱,雖然交易不附帶建築面積部分的土地使用權,也不附帶公共土地使用權。然而,擁有實際建築面積部分實際上仍離不開實際土地使用。

因此,該委員會建議繼續深入研究、仔細審查、充分評估影響並極其謹慎,確保充分貫徹各項觀點和方向,以完善規定,確保’不附帶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確保國防、安全、社會秩序和安全,並遵守規劃,與《土地法》(修訂版)草案中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建議保留客戶選擇權

關於在未來形成的房地產經營中控制資金調動和保護客戶,法律草案恢復了現行法律的一些付款限制,調整了關於剩餘合同價值5%的機制和投資方安排擔保的義務。

然而,據經濟與財政委員會稱,政府的呈文尚未具體說明每一項修改內容,一些問題尚未得到充分解釋和採納,建議報告並澄清。

其中,關於不像現行法律那樣規定客戶選擇權的問題,許多意見建議按照保留客戶選擇權的方向來規定,如同現行法律。

同時,要明確區分投資方必須預先安排提供擔保能力的義務與每位客戶選擇發行單獨保函的選擇權;拒絕擔保必須基於自願,並向客戶充分提供有關權益、成本、風險的信息,不得在格式合同中默認。

其他意見贊成法律草案,因為選擇機制可以降低成本,但由於客戶談判地位不對等和信息有限,容易被濫用,削弱擔保的風險管理意義。